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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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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县署内户房分管田赋、地方自治、自然灾害、社会救济等事务,并专设救济收容机构及经办人员。
民国初,县公署设民政科,管理地方自治、救济、赈恤、户籍等。1942年,抗日民主政府设民政科,同时,各区公所设民政助理员,村设调解员。1945年,泗水县第一次解放,县人民政府设民政科。
建国后,县政府设民政科,区设民政助理员。1957年12月,民政科改称民政局。1966~1972年,民政局改为民政组,属县生产指挥部管辖。1973年,恢复泗水县民政局。1988年,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下设民政、优抚、社会、基层政权建设、福利生产等5股及军休所、民政企业公司、烈士陵园、地名办公室等。乡镇民政助理员共1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