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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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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4月8日,县法律顾问处2名律师接受县法院指定,第一次出庭为犯有盗窃罪的被告作从轻和减轻刑罚的辩护。10月,2名律师前往吉林、辽宁、黑龙江、内蒙等地,协助泗水县酒厂解决13起经济纠纷,追回欠款42万元。12月,起草经济纠纷摸底意见。此后,51个单位反映经济纠纷180余起,金额达170万元。至1984年底,县法律顾问处代理民事案件50件,刑事案件辩护60件,非诉讼事件代理40件,代书法律文书441件,解答法律询问1656次,接待来访2335次,法制宣传19次,并先后为4个厂(场)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985年,接受聘请担任法律顾问6起,为各单位办理经济法律事务30件,为聘请方避免经济损失35.43万元。同时,参与20件调解事件,代理3件诉讼案件;接受12件民事案件的诉讼委托代理,其中经济案件11件,帮助委托方避免经济损失24.1万元;担任33件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并参与了解,为双方当事人解除纠纷,调少了诉讼;担任刑事案件辩护10件,代写173件法律文书,解答432件法律询问;接待人民来访1063人次。当年,到7个省办案,追回欠款40多万元。1986~1988年,法律顾问处为37家工厂、企业、机关担任法律顾问。民事代理63件,非诉讼代理17件;刑事辩护54件,代书法律文书1016件,解答法律询问4174件。为县物资局、塑料厂、酒精厂等单位和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237余万元,避免经济损失420万元。1988年,有3人取得三级律师职务,1人取得四级律师职务,1人取得助理律师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