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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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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泗水县无民事调解组织,民间纠纷一般由家族长辈或当地有名望的人士调处解决。建国后,人民调解工作由人民法院管理。1981年,调解工作移交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调解组织 1950年,在建立乡政权的同时,建立乡调解委员会,大村有调解小组,小村设调解员,区建立调解领导小组。1954年3月,《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下达后,全县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到1955年,全县86个乡全部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1956年合并为34个乡、镇,均于当年建立调解委员会。1959年,全县571个大队,有210个大队建立调解委员会,调解干部1109人,其中妇女干部176人。“文化大革命”期间,调解工作被视为“阶级调和”,调解组织全部瘫痪。1976年底,恢复调解工作制度。到1977年7月,全县561个大队,全部恢复、健全调解委员会,80个管区建立调解网,大队调解委员会主任或管区干部兼任网长,多数公社建立调解领导小组。1978年,每个公社配1名司法助理员。1985年,全县55个厂矿企业已建起51个调解委员会,并配调解干部202人(男148人,女54人)。1988年,全县646个调解委员会,配调解干部2020人。
调解工作 1950~1951年,调解民事纠纷1500件。1959年,农村各生产大队成立调解委员会以后,全县每年对调解委员会主任进行一次业务培训,以增强其法律政策观念,提高调解艺术,使纠纷调处更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文化大革命”中,调解工作无法进行,有些矛盾得不到及时解决,造成凶杀、伤害等恶性案件的发生。1976年,调解工作恢复。当年调解纠纷4500余件。1977年上半年,调处各类纠纷2100余起。同年,有3个公社、24个管区、210个大队做到矛盾不上交、民事纠纷在基层及时解决。1981~1988年,全县共受理民事纠纷14644起,调结13470起,避免非正常死亡13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