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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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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审理 县法院采取对典型案例邀请妇联陪审、就审、公开审判等形式,处理离婚案件,结合审判进行法律宣传。
1950~1965年,县内处理离婚案件2273起。“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案件曾一度无人过问。1977~1988年,共处理离婚案件1188起,其中调解离婚618起,判决离婚80起,调解和好417起,判决不离73起。
赡养、抚养案件审理 1983~1988年,县内处理赡养案件8起,抚养案件31起。
继承案件审理 自1952年审结丁氏姊妹继承祖母家产一案后,县内开展普遍宣传,教育群众明了男女一样有继承权的法规。到1988年,共审结继承案件72起。
宅基纠纷审理 此类纠纷审理始于建国初期。1950~1988年,共审结此类案件506起。
债务纠纷审理 建国初期,债务纠纷较多,60年代以后逐渐减少。1950~1988年,县内共审理债务纠纷422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