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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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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1~1892年(清咸丰元年至光绪十八年),刑民案件由知县亲自审问,依据1740年颁布的《大清律例》中的《刑律》办案。处理案件靠坐堂问案,重口供,只有被告人承招才能定案论罪。堂上备有枷、锁、镣、铐等刑具,施以肉刑,搞逼、供、讯,所办案件往往无据可查,只能述及大致情形。
民国初,袭用清律。1925~1930年,军阀混战,刑事审判围绕军阀派系的利益进行,县内百姓深受其害。至抗日战争前夕,刑事审判的重点转移到镇压共产党人和革命干部方面来。抗日战争中,民主政府的刑事审判工作,以保护人民、镇压反动阶级及反革命分子为宗旨。解放战争时期,司法科负责审理案件。主要任务是打击汉奸、特务、游匪头子、恶霸地主等敌对分子。同时,配合党的中心任务,广泛发动群众,反奸诉苦,对罪大恶极的反动分子进行应有的镇压。
1950年,县法院审结匪特案1起,偷盗案154起,人命案2起,抢劫案63起,拐骗案1起,放火案1起。1951年5月1日,县人民法院在县城物资交流会上,召开宣判大会,判处并处决日伪县长王微萱反革命罪犯。从1951~1955年,县内先后审结反革命和刑事案件多起。同时,结合惩办杀人、放火、偷盗、伤害等大批刑事案件,全年共审结反革命和刑事犯罪400余起,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管制。于此同时,宣传党的政策,开展政治攻势,反革命和刑事犯罪分子向人民政府投案自首。1957年,受“左”的思想影响,判案量刑出现一律从重的现象。1958年,曾主张“有事办政法,无事搞生产”,把干警赶下基层。办案只讲速度,不讲质量。同时,层层规定指标:中级人民法院,每个审判员每月审理刑事案件30起,争取35起;县人民法院计划每人每月审理刑事案件60起,争取65起。年内审判刑事案件710起。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法院机构被砸烂,刑事审判失去其职能。先后出现群审群判、军管代办司法的现象。10年中,大批冤、假、错案发生。1979年复查改判的48起现行反革命案件中,冤、假、错案35起,占79.2%。1977年,受理历史反革命杀人案1起1人,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1978~1988年,共审结杀人、放火、盗窃、贪污、强奸、抢劫等案件603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