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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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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泗水知县兼理司法,典史及刑房长官为知县的辅佐官,并配以法医,负责勘验。知县有权决定笞、杖、徒刑案件,流刑以上案件,报上一级裁决。
1929年,泗水县建立法院,院长1人,检察官1人,书记官1人,录事2人,警察6人。1933年,县法院撤销,恢复承审制,设司法处。1936年,县司法处审判官由县长兼,下设承审员、司法书记、收费书记、检察吏、缮状生各1人,录事、执行官各2人。1939年,泗水县抗日民主政府民政科兼理民刑诉讼。1948年11月,泗水县政府司法科建立。1949年,科员改称承审员,增设文书。
1950年5月,建立泗水县人民法院,有副院长1人,承审员1人,书记员2人,提审员1人。1952年,设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编制11人。1968~1972年,实行军管,下设审判组、民事组。1973年7月,恢复县人民法院,编制16人。1988年,全院干警87人,设办公室、政研室、会计室、收发室、档案室、法医室、信访科、政工科、刑一庭、刑二庭、执行庭、民庭、行政审判庭。基层法庭15处,配4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