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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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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检察院的监所检察工作始于1956年。1957年,先后检查监所4次,对劳改犯人中抗拒改造、继续犯罪的案件进行检查,提起公诉,对3名抗拒改造的案犯均加了刑。至1965年,监所检察工作每年均进行若干次,主要检查纠正收押、释放犯人有无严格法律手续,有无随意扩大拘留范围、延长拘留时间和久押不结案的现象,发现问题,随时提出纠正意见。1966~1976年,监所检察工作因“文化大革命”冲击未能正常开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监所检察工作加强。至1988年底,监所检查97次,联合清狱72次,给犯人上课98次,对犯人个别提审教育429人次,对监外执行罪犯普查1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