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除检察一般刑事案件外,又增加检察反革命案件,着重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1950年3月,泗水县成立镇压反革命特别法庭,县长张建农兼任审判长。1958年,公、检、法联合办公,公安员、检察员、审判员一起办案。一般案件由治安科、侦查科审结后,报检察科审批。个别事实清楚,罪证确凿的重大急案,直接由承办单位代办呈批手续,检察科只进行登记,不再阅卷。起诉,由侦查科审结后,移送检察科,但在任务紧迫、突击积案的情况下,对事实清楚的一般案件,本着“对外合法,对内及时、准确”的原则,直接由承办者审讯、起诉、判罪,实行“一杆子插到底”的办法。合署办公后,检察干部既侦查、预审,又参与审判。同年3月,拟定跃进规划指标。至6月底,简化手续,改革程序,办案时间缩短60%以上。本年上半年,由于审查材料工作粗率,执行政策存有“唯成分论”等“左”的思想,发生8起错案。8月8日,县检察院向济宁地区检察院写出检查报告。
1960年上半年,调查原泗水县人民法院院长聂玉玺反革命杀人案。10月17日,经济宁检察分院批准将聂逮捕。捕后,聂不承认所控其罪行。经上级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复查核实证明,聂王玺的原籍肥城县小王庄村李××等人告发聂在1946年参与杀害本村农会会长郭金春、毒害共产党员李效更的问题不能成立,属于挟嫌诬告,给予平反。1961年5月8日,济宁检察分院就错误批准逮捕聂玉玺造成其冤狱8个月一案,向省委政法部、省检察院和地委政法部写出检查报告。当年9月,泗水县检察院亦向县委和济宁分院写出检查报告。同年,按照中共中央指示,检查、批判“宁左勿右”的错误倾向,纠正“大跃进”时期办案工作“一锅煮”的做法。1964年,县检察院干部下乡12次,调查访问,征求群众意见,依靠群众制服和改造犯罪分子,犯罪率明显下降。1965年,依靠群众办案22起,对斗争后不捕不诉案件,落实群众监督改造措施。“文化大革命”期间,刑事检察被迫中断。
1979年,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凡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一般案犯,直接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并坚持专人阅卷、集体研究讨论、检察长决定的办案制度。1981年,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参与重大案件现场勘验、侦查和预审等活动,提前掌握案情,及时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同年,强奸杀人碎尸犯万国志和杀人犯赵福玉2案,由于检察院及时参与现场勘验,及时掌握案情,受理案件后当即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1983年,开展“严打”斗争,批准处决流氓、盗窃犯贾朋,同时,判处强奸犯、杀人犯死刑的9人,无期徒刑1人。1984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犯229起,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224起,不批准逮捕的2起。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210起,经审查决定起诉167起,免予起诉22起,移交上级检察机关起诉的12起。在审查批捕、起诉工作中,建议公安机关追捕、追诉各类刑事犯罪分子19人。1985年,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57案。同年,共受理公安机关起诉案件59案。1986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犯66案。1988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60案,移送提请审查起诉的59案。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建国初期,除检察一般刑事案件外,又增加检察反革命案件,着重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1950年3月,泗水县成立镇压反革命特别法庭,县长张建农兼任审判长。1958年,公、检、法联合办公,公安员、检察员、审判员一起办案。一般案件由治安科、侦查科审结后,报检察科审批。个别事实清楚,罪证确凿的重大急案,直接由承办单位代办呈批手续,检察科只进行登记,不再阅卷。起诉,由侦查科审结后,移送检察科,但在任务紧迫、突击积案的情况下,对事实清楚的一般案件,本着“对外合法,对内及时、准确”的原则,直接由承办者审讯、起诉、判罪,实行“一杆子插到底”的办法。合署办公后,检察干部既侦查、预审,又参与审判。同年3月,拟定跃进规划指标。至6月底,简化手续,改革程序,办案时间缩短60%以上。本年上半年,由于审查材料工作粗率,执行政策存有“唯成分论”等“左”的思想,发生8起错案。8月8日,县检察院向济宁地区检察院写出检查报告。
1960年上半年,调查原泗水县人民法院院长聂玉玺反革命杀人案。10月17日,经济宁检察分院批准将聂逮捕。捕后,聂不承认所控其罪行。经上级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复查核实证明,聂王玺的原籍肥城县小王庄村李××等人告发聂在1946年参与杀害本村农会会长郭金春、毒害共产党员李效更的问题不能成立,属于挟嫌诬告,给予平反。1961年5月8日,济宁检察分院就错误批准逮捕聂玉玺造成其冤狱8个月一案,向省委政法部、省检察院和地委政法部写出检查报告。当年9月,泗水县检察院亦向县委和济宁分院写出检查报告。同年,按照中共中央指示,检查、批判“宁左勿右”的错误倾向,纠正“大跃进”时期办案工作“一锅煮”的做法。1964年,县检察院干部下乡12次,调查访问,征求群众意见,依靠群众制服和改造犯罪分子,犯罪率明显下降。1965年,依靠群众办案22起,对斗争后不捕不诉案件,落实群众监督改造措施。“文化大革命”期间,刑事检察被迫中断。
1979年,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凡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一般案犯,直接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并坚持专人阅卷、集体研究讨论、检察长决定的办案制度。1981年,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参与重大案件现场勘验、侦查和预审等活动,提前掌握案情,及时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同年,强奸杀人碎尸犯万国志和杀人犯赵福玉2案,由于检察院及时参与现场勘验,及时掌握案情,受理案件后当即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1983年,开展“严打”斗争,批准处决流氓、盗窃犯贾朋,同时,判处强奸犯、杀人犯死刑的9人,无期徒刑1人。1984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犯229起,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224起,不批准逮捕的2起。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210起,经审查决定起诉167起,免予起诉22起,移交上级检察机关起诉的12起。在审查批捕、起诉工作中,建议公安机关追捕、追诉各类刑事犯罪分子19人。1985年,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57案。同年,共受理公安机关起诉案件59案。1986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犯66案。1988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60案,移送提请审查起诉的59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