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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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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泗水县无检察机构。1929年,国民党县法院增设检察处。1933年,实行承审制,县长代行检察权。
建国后,根据中共中央指示,泗水县于1952年10月建立检察署。1954年,县检察署改为县人民检察院。到1957年,全院共有干部14人,分设4组,即侦查组、侦查监督组、审判监督组和秘书组。1958年11月,成立县政法公安部,公、检、法三家合署办公。随之,检察院改为检察科。1959年9月,政法公安部撤销,公、检、法三家分开办公。“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权为红卫兵组织所夺,检察机关处于瘫痪状态。1978年10月1日,重建泗水县人民检察院,设2股1室(批捕起诉、法纪检察股和办公室),配干部8人。1980年1月,成立泗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1983年2月,检察院增加到5股1室(批捕、起诉、法纪检察、经济检察、监所检察股和办公室)。1984年12月将股改为科。1985年,增设政工、控申、技术科。1988年,全院共有工作人员57名,其中,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2名,检察委员会委员9名,下设8科1室,即刑一检察科、刑二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控申科、技侦科、政工科、监所检察科及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