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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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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至建国初期一段时间内,由于私人资本经济成分的存在,北海银行泗水办事处和中国人民银行泗水办事处的结算,仍采用“借、贷”记帐法、“收、付”记帐法,并设有货币和实物两套帐。异地结算以汇兑为主,同城结算以支票为主。1954年,帐务由“收、付”法改为“借、贷”复式记帐法。实行联行往来,取消汇差出入库结算办法。结算方式分为:同城支票结算、保付支票结算、计划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特种帐户结算、信用证结算、电信汇拨结算等8种。1955年,又将8种结算方式修定为10种。1955年3月1日起,凡属商品交易货款,停止使用汇兑结算,县银行确定使用托收承付结算。1957年,县银行规定异地结算分为托收承付结算、汇兑结算、信用证结算、特种帐户结算等4种。同城结算分为支票结算、付款委托书结算计划结算、限额支票结算、托收承付和托收无承付结算等6种。1958年由于简化结算手续,出现了债权债务混乱、互相拖欠、银行垫款的现象。1959年,恢复了8种结算方法。1962年,为防止拖欠,在异地恢复信用证结算,在同城增加委托收款结算。1996年,增加异地采购帐户结算。1973年10月5日,县银行规定,同城结算方式不能用于异地,凡有条件参加票据交换,保证双方能同日记帐的区域,均可使用同城结算方式,同城结算起点为30元。为适应经营额较小单位的需要,对新华书店的托收承付,规定不受起点的限制。1975年,异地结算方式未动,同城取消限额支票结算和计划结算。1978年1月1日起,取消凭实物收据办理托收的规定,推行新的结算方法和帐户管理办法。同时,由县内到省内逐步推广限额结算办法。1988年,异地结算分为:托收承付结算(分电划、邮划)、信汇结算(分电汇、信汇、自带信汇)、委托收款结算、限额结算。同城结算分为:托收承付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付款委托书结算、同城行处往来结算、支票结算等5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