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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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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 1951年4月,泗水县人民银行建立货币管理股,对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国营企事业单位的现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各单位的日常零星开支,核定其库存现金限额,对支付数额较大的单位实行编造现金收支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送银行监督执行。1952年,对现金收支较多的单位,规定除当日零星开支外,其余现金一律送交银行。1958年,在“左”的思潮影响下,现金管理制度被破坏,银行失去监督管理作用,造成大量现金浪费。1962年,恢复和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重新核定各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为3天的零星开支,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金额超过30元,一律采用非现金结算(支票结算),对异地交易实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文化大革命”期间,现金管理制度再次遭到破坏。1977年后,县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规定》,采取措施,增设现金管理员、工资基金管理员,加强对各单位现金支付、库存限额的检查监督,保证商品流转正常进行。
工资基金管理 1960年6月,县内试行工资基金管理,而后由银行、计委、劳动、财政等单位联合,本着“人钱相符”的原则,严格控制工资基金支付数额。1977年11月,县行配备工资基金管理员,分单位按批准的工资计划设户管理。对全县所有职工的工资发放,按每月上、中、下旬划定支付时间(即行政为上旬,工商业为中旬,集体企业为下旬)。各单位经上级批准的工资计划,同时报送开户银行,凭以监督支付,超出计划必须有计委或劳动部门的证明信,否则银行不予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