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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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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境内典当业有两类,一是衣物、金银首饰等的典当,二是田地典当。
衣物典当 清初,境内有当铺1家,山西人开设,址在县城南关街西头路北(现人民银行第一储蓄所址)。抵押衣物,按价折款,月息3分。按议定期限还本付息取当,过期不赎,衣物归当铺所有。清末,县内经济萧条,当铺自出铺票,后铺票失信,被迫停业。
田地典当 建国前,县内多称田地抵押,分“现地”及“期限”两种。现地抵押,债权人耕种现地,但准许债务人持钱回赎,当期至少一年,回赎一般又以麦不过立春,地不过寒食为期,过期债权人有权继续耕种。期限抵押,即债务人以田地抵押借款,先言明当价、利率及期限,到期不赎,则归债权人耕种。两种办法均须债务人找押证人作保,订立契约为据。
早期田地押价多以银两计算,后以银元、铜元或纸币计算。1937~1947年十年间,通货膨胀,“伪钞”、“法币”贬值,物价飞涨,押地者蒙受损失。此后,田地典当均由货币改为粮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