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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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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县内始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收范围: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财政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应按其当年收入的10%向国家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征集,直解中央金库。全县1983年征集43.7万元,1984年征集47.7万元,1985年征集49.29万元,1986年征集30.52万元,1987年征集27.53万元,1988年征集21.60万元,6年总计220.3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