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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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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丁漕,仍循“赋出于地,役出于丁”的常规,按地亩征赋税,按人丁出徭役。1664年(康熙三年)将全县丁役地赋公诸于众。1712年(康熙五十一年)规定以康熙五十年人丁为定额,以后滋生人丁,为盛世滋生,永不加赋。1724年(雍正二年),简化征税手续,将丁税摊入地亩,合并征收,谓地丁合一。全县有各类耕地59.70万亩,岁征地丁银13000两5钱4分,漕粮1298石5斗9升,其中:小麦343石7斗5升,米925石5斗9升。加征润耗米29石2斗5升。
民国期间,1914年,实行币制划一,田赋改征银元,地丁银每两折征2元2角,漕米每石折征6元。1919年,全县有各类土地43.51万亩,实征地丁银2.57万元,田赋地方附捐1361元,计2.71万元。1929年,田赋分地丁、漕粮、租课等三种。地丁银每两折征4元,内以2元2角为正税,1元8角为附税。漕粮每石折征6元,名为正税。定为一年三征,通称“两忙一粮”。“上忙”3月1日开征,6月底止;“下忙”9月1日开征,12月底止;漕粮每年冬季征收一次,10月1日开征,次年1月底止。地丁、漕粮分为省税和县地方税捐两种:省税每亩征银3分1厘9毫2,征米3合1勺7撮。县地方附捐,根据县地方经费开支多少决定征收数额,随同正税统一征收。1930~1936年,全县地丁正税35.55万元,地丁附税39.46万元,附税超过正税10.9%。
1938年,日本侵略军占领泗水城后,日伪政权分三期征收田赋。1941~1943年,除田赋正税全额上解外,县地方田赋附捐14.61万元(中国联合准备银行银券),田赋临时附捐135.56万元,是田赋附捐的9.28倍。此外还有名目繁多的临时摊敛,如修碉费、日本侵略军埋葬费等。
1939年,抗日民主政权以累进税制的征收办法,在抗日根据地、游击区和日伪政权统治薄弱地区征收田赋。以户为单位,人均占有耕地不足5分者不纳粮,5分以上低于全村人均地亩按6~9折纳粮,超过全村人均占有耕地亩数者,以全村人均占地为标准,计算累进亩,按累进亩纳粮。为照顾游击区、敌占区同胞的经济困难,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减免。
1946年,泗水县人民政府成立后,组织200余人的工作队,分赴各地,开展土地清丈工作,将县土地分为24级,1~3级属山岭薄地,免征公粮;4~9级为劣级地,按4~9折纳粮;10级以上至24级,每级按5公斤原粮级差,以等级计产量,按产量计算征收,实行累进税制,但高不得超过每亩负担25公斤。
1947年,国民党军队重占县城,组成国民党县政府,在其统治区域,推行田赋征实办法,征银6054两,每两折征中央票4元,每元折征小麦1斗,计征小麦2421石6斗。带征3成公粮计726石5斗,共计3148石1斗,并将省区部队开支,县级经费列为县地方附加一并带征。
1948年6月,重建泗水县人民政府后规定,每人平均官亩1亩以下者免除负担,1亩以上者按各户人口、地亩总数计算,按以下税率计征公粮:人均占有耕地1.1~2亩,每亩负担1公斤;2.1~3亩者,每亩负担2公斤;3.1~4亩者,每亩负担2.5公斤;4.1~5亩者,每亩负担3公斤;5.1~7亩者,每亩负担3.5公斤;7.1~10亩者,每亩负担4公斤,10.1~15亩者,每亩负担4.5公斤;15.1~20亩者,每亩负担5.5公斤;20.1~30亩者,每亩负担6.5公斤;30亩以上者,每亩负担7.5公斤。对山区6折征收,对半山区半平原村庄8折征收。按此办法征收现粮120万公斤,现钞3000万元(北海币)。
建国后,1949年,实行农业税征实办法。根据山区、丘陵、平原的不同特点,采取民主评议,区审查,县批准办法,确定小麦、大豆、谷子、高粱、玉米五种粮色的征收比例。即:平原区小麦占30%,大豆占20%,杂粮占50%;山区丘陵小麦占20%,大豆占10%,杂粮占70%。对种麦特少的山庄,免征小麦和大豆,以花生、棉花等经济作物代替。全年征实小麦222万公斤,秋粮388.94万公斤。其中:现粮256.51万公斤,经济作物折粮132.43万公斤。
1952年,开展查田定产,在查清土地,核实产量的基础上,划分土地等级和在正常年景下的常年应产量。开始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和增产不增税政策。全县有收益土地82.18万亩,常年应产量5593.35万公斤,平均税率14.7%,依率计征823.85万公斤,各项减免152.1万公斤,其中:社会减免73.86万公斤,自然灾害减免3.31万公斤,老根据地减免74.95万公斤,实征671.73万公斤。
1958年,中央颁布《农业税征收条例》规定:农业税的计算,仍以土地常产为标准,全国平均税率为15.5%。各级政府按章规定其所属区域的平均税率,最高不得超过常年产量的25%。个体农民,除在同一地区同一税率外,另外加征其税额的1~5倍。按其标准,全县平均税率为10.21%,依率计征粮食791.05万公斤,各项减免21.5万公斤,实征769.55万公斤。
1960~1961年,农业歉收,两年减免农业税381.65万公斤,占应征数额的38.31%。为解决因大办工业、大办水利而出现的土地不实问题,在全县开展土地普查。在原有田地82.99万亩的基础上,通过丈量核实,共减免2.69万亩,再扣除免征农业税的社员自留地、饲料地、自留园等4.82万亩,实有纳税地75.48万亩,每亩平均常产57.95公斤,总常产4374.07万公斤,依率计征709.85万公斤,各项减免175万公斤,实征534.85万公斤。
1966年,停止征实,改征货币。
1979年后,为鼓励生产,发展农业,采取大幅度降低农业税的临时措施。1979~1983年,五年减免农业税348.24万元,占应征税额640.13万元的54.4%。
1966~1988年,全县实征农业税款2375.41万元,平均每年征收103.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