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 清代,泗水县征购实行田赋制度,交赋纳税田大体分为两类:第一赋税田,又分为普通纳税的民赋田,没收各番所占归民垦种的更名田,没收明代的卫所田称为归并卫所地,已卖往他县仍在本县纳粮交赋的寄庄地、池塘、苇地等。第二专用田,又分专为修桥补路提供费用的公田,也称桥地。专供兴办修缮学堂的学田和专供祭祀用的庙地等。田亩的计算单位,全县绝大部分地区为60平方丈为1亩,仅北部山区为720平方丈为1亩。1906年,全县共有各类土地475418亩,年征银13000.54两,麦343.76石,米954.84石,并附加火耗、运耗、折色等。
民国初年仍沿用清制。1914年,实行币制划一。泗水县有征粮土地435114亩,年实征地丁银25720元,田赋附加25.70元,漕折7137元,地方附捐1361元,总计34243.7元。30年代,县内田赋等征收量增加。1930年,全县田赋、附加、杂捐、公产等共征67814元,比1919年增加31024元。1935年,共征收78322元,比1919年增加1.2倍。1935年,提高折征标准。石米1919年折征银元6元,1935年提高到银元8元。
1942年,泗水县征收田赋附捐54450元,加征临时附捐336400元。1943年征收田赋附捐、临时附捐共计934570元。
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府为保证军政人员的粮食供给,采取累进亩田赋征收制。人均占有耕地不足5分的户不纳粮。5分以上低于当地平均亩数的打折纳粮,高于平均数的以平均地亩为标准,计算累进亩,按累进纳粮。1943年,征收麦粮的规定为,每亩按3.5公斤征收(由全数公粮内提出15%作田赋粮,由其余公粮数内提出15%作优救粮,每亩提0.25公斤作鞋子粮),每公斤粮征收2公斤烧柴。
1945年8月,曲泗县人民政府以标准亩(6000平方尺为1标准亩)统一全县地亩,并将土地划分等级,以等定产,以产计征,以10级为标准,全县共10~24级,每级级差原粮5公斤。实行累进税制。
1948年9月,中共鲁中南地委分配给泗水县15万亩土地的田赋任务,田赋为3000万元(北海币),公粮120万公斤。为合理负担,将土地划分四等,按土质好坏、产量高低、分别以不折、八折、六折、四折征收。根据土地等级,再按税率计征。泗水县按上述办法,按时完成上级分配的任务。
统购 建国后,粮食征购按照国家统一制订的收购政策和供应政策,大胆收购,防止粮价暴跌、谷贱伤农。1950年,泗水县粮食经营组建立后,积极开展购粮工作。是年,全县收购的粮食约占市场粮食的80%。在收购中,若粮食上市量少,市场粮价高于牌价或与牌价取平,国家就缓购;若购粮者多,根据库存力量,适当从县粮库和下属粮库调拨大量抛售,制止粮价上涨。在收购价格上,为刺激粮食生产,对小麦收购价格略有调整。1953年小麦价比1952年提高7%(1952年每1公斤1640元,1953年每1公斤1940元旧币)。在粗细比价上,1953年略有扩大,粗细比价换算是每1公斤小麦换粗粮2.62公斤,比1952年扩0.095公斤。从1950~1953年(统购统销未开始),县粮食局委托下属粮库代购粮食672.5万公斤。
1953年11月,县委、县政府执行政务院发布的统购统销命令,采取由上而下的下达控制数字,并由群众实行民主评议的办法,组织农民交售余粮。当年,全县征购粮食1253.5万公斤(其中统购余粮596万公斤),比上年增加538万公斤。
1954年,参考往年,加强分析与核实,留足种子、口粮,全年平均每人口粮定为平原170公斤,丘陵160公斤,山区150公斤;然后从余粮中进行统购,分别以低于70%和高于80%的比例统购,但一般不超过余粮的90%。当年完成征购粮1406.5万公斤。
1955年推行“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先是按土地质量,结合经营条件评定常年产量,按常年产量数扣除种子、口粮、饲料后,对下余粮食的90%核定为定购数量。在正常年景下,定购3年不变。如遇超产,国家需增购时,增购量不得超过增产部分的40%。农村缺粮户实行统销,1年1次评定统销量,何时缺,何时供应。同年9月至年底,先后在31个乡进行“三定”试点工作。
1956年,根据粮食“三定”政策,全县“三定”到户的常年产量7384.097万公斤,定购粮食791.8699万公斤,其中杂粮176.3999万公斤,薯类115.4701万公斤,实行完成749.6509万公斤,占产量的10.2%,占余粮数的77.1%。定销285.4497万公斤,占购粮数的38%。后经地委批准,将全县全年定购任务核减为725万公斤。
1959~1961年,国家粮源紧缺,为了保障市场供应,回笼货币,从1962年起,由商业供销部门,在市场上收购部分粮油,以解决食品加工粮源之不足。1963年,改为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目的是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调剂余缺,活跃市场,方便群众。粮食来源:一是生产好,完成国家征购后,生活有保障,不返销,仍有余粮的队或个人。二是农民在市场自行调剂余缺后的落市粮油。在经营上采取高进高出,略有微利,专户计算差价盈亏,年底由商业部门统一核算。
1965年10月,按照中共中央的指示,全县粮食定购任务一定三年。并逐社队落实包购(公粮加统购)基数,全年共1750万公斤。1972年8月,泗水县开始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继续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政策,征购基数由一定三年的1750万公斤,调整为1600万公斤,另增加5%机动数,共为1680万公斤,作为一定五年的包购数。征购基数上调的有城关、高峪、中册、柘沟4个公社,原定任务每社1年征购647.5万公斤,上调为716万公斤。下调的有金庄、苗馆、圣水峪、张庄、历山、泉林、星村、杨柳8个公社,原任务1102.5万公斤,下调为964万公斤。1963~1978年,共收购议价粮食4084万公斤。
1979年,全县由包购的1680万公斤,调减为1530万公斤。1980年,全县包购任务又调减为1130万公斤。1981年始,大豆提高价格,不属包购范围。全年完成粮食包购基数1127万公斤、征购基数665万公斤、超购350万公斤、调拨包干10996万公斤的任务。1984年,全县完成征购741.4万公斤、超购943.6万公斤的任务。
合同定购 1985年,实行粮食定购合同制。即在播种前,由粮食部门与农民协商签订定购合同,定购的粮食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花生按“倒四六”比例计价。当年,全县签订粮食定购合同77971户,定购粮食1250万公斤,实际兑现77752户,定购粮食1120万公斤。定购合同以外的粮食,农户可以自由销售。如果市场价低于统购价,国家仍按原统购价敞开收购。1979~1985年,共收购议价粮食4006.5万公斤。
1988年,济宁市政府分配给泗水县粮食定购任务600万公斤。由于下半年大旱,当年实际完成粮食合同定购任务的99.6%。定购奖励标准为:每100公斤粮食奖售优质化肥13公斤,柴油3公斤。同年,收购议价粮食2244.5万公斤。
第一节 粮食征购
征收 清代,泗水县征购实行田赋制度,交赋纳税田大体分为两类:第一赋税田,又分为普通纳税的民赋田,没收各番所占归民垦种的更名田,没收明代的卫所田称为归并卫所地,已卖往他县仍在本县纳粮交赋的寄庄地、池塘、苇地等。第二专用田,又分专为修桥补路提供费用的公田,也称桥地。专供兴办修缮学堂的学田和专供祭祀用的庙地等。田亩的计算单位,全县绝大部分地区为60平方丈为1亩,仅北部山区为720平方丈为1亩。1906年,全县共有各类土地475418亩,年征银13000.54两,麦343.76石,米954.84石,并附加火耗、运耗、折色等。
民国初年仍沿用清制。1914年,实行币制划一。泗水县有征粮土地435114亩,年实征地丁银25720元,田赋附加25.70元,漕折7137元,地方附捐1361元,总计34243.7元。30年代,县内田赋等征收量增加。1930年,全县田赋、附加、杂捐、公产等共征67814元,比1919年增加31024元。1935年,共征收78322元,比1919年增加1.2倍。1935年,提高折征标准。石米1919年折征银元6元,1935年提高到银元8元。
1942年,泗水县征收田赋附捐54450元,加征临时附捐336400元。1943年征收田赋附捐、临时附捐共计934570元。
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府为保证军政人员的粮食供给,采取累进亩田赋征收制。人均占有耕地不足5分的户不纳粮。5分以上低于当地平均亩数的打折纳粮,高于平均数的以平均地亩为标准,计算累进亩,按累进纳粮。1943年,征收麦粮的规定为,每亩按3.5公斤征收(由全数公粮内提出15%作田赋粮,由其余公粮数内提出15%作优救粮,每亩提0.25公斤作鞋子粮),每公斤粮征收2公斤烧柴。
1945年8月,曲泗县人民政府以标准亩(6000平方尺为1标准亩)统一全县地亩,并将土地划分等级,以等定产,以产计征,以10级为标准,全县共10~24级,每级级差原粮5公斤。实行累进税制。
1948年9月,中共鲁中南地委分配给泗水县15万亩土地的田赋任务,田赋为3000万元(北海币),公粮120万公斤。为合理负担,将土地划分四等,按土质好坏、产量高低、分别以不折、八折、六折、四折征收。根据土地等级,再按税率计征。泗水县按上述办法,按时完成上级分配的任务。
统购 建国后,粮食征购按照国家统一制订的收购政策和供应政策,大胆收购,防止粮价暴跌、谷贱伤农。1950年,泗水县粮食经营组建立后,积极开展购粮工作。是年,全县收购的粮食约占市场粮食的80%。在收购中,若粮食上市量少,市场粮价高于牌价或与牌价取平,国家就缓购;若购粮者多,根据库存力量,适当从县粮库和下属粮库调拨大量抛售,制止粮价上涨。在收购价格上,为刺激粮食生产,对小麦收购价格略有调整。1953年小麦价比1952年提高7%(1952年每1公斤1640元,1953年每1公斤1940元旧币)。在粗细比价上,1953年略有扩大,粗细比价换算是每1公斤小麦换粗粮2.62公斤,比1952年扩0.095公斤。从1950~1953年(统购统销未开始),县粮食局委托下属粮库代购粮食672.5万公斤。
1953年11月,县委、县政府执行政务院发布的统购统销命令,采取由上而下的下达控制数字,并由群众实行民主评议的办法,组织农民交售余粮。当年,全县征购粮食1253.5万公斤(其中统购余粮596万公斤),比上年增加538万公斤。
1954年,参考往年,加强分析与核实,留足种子、口粮,全年平均每人口粮定为平原170公斤,丘陵160公斤,山区150公斤;然后从余粮中进行统购,分别以低于70%和高于80%的比例统购,但一般不超过余粮的90%。当年完成征购粮1406.5万公斤。
1955年推行“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先是按土地质量,结合经营条件评定常年产量,按常年产量数扣除种子、口粮、饲料后,对下余粮食的90%核定为定购数量。在正常年景下,定购3年不变。如遇超产,国家需增购时,增购量不得超过增产部分的40%。农村缺粮户实行统销,1年1次评定统销量,何时缺,何时供应。同年9月至年底,先后在31个乡进行“三定”试点工作。
1956年,根据粮食“三定”政策,全县“三定”到户的常年产量7384.097万公斤,定购粮食791.8699万公斤,其中杂粮176.3999万公斤,薯类115.4701万公斤,实行完成749.6509万公斤,占产量的10.2%,占余粮数的77.1%。定销285.4497万公斤,占购粮数的38%。后经地委批准,将全县全年定购任务核减为725万公斤。
1959~1961年,国家粮源紧缺,为了保障市场供应,回笼货币,从1962年起,由商业供销部门,在市场上收购部分粮油,以解决食品加工粮源之不足。1963年,改为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目的是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调剂余缺,活跃市场,方便群众。粮食来源:一是生产好,完成国家征购后,生活有保障,不返销,仍有余粮的队或个人。二是农民在市场自行调剂余缺后的落市粮油。在经营上采取高进高出,略有微利,专户计算差价盈亏,年底由商业部门统一核算。
1965年10月,按照中共中央的指示,全县粮食定购任务一定三年。并逐社队落实包购(公粮加统购)基数,全年共1750万公斤。1972年8月,泗水县开始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继续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政策,征购基数由一定三年的1750万公斤,调整为1600万公斤,另增加5%机动数,共为1680万公斤,作为一定五年的包购数。征购基数上调的有城关、高峪、中册、柘沟4个公社,原定任务每社1年征购647.5万公斤,上调为716万公斤。下调的有金庄、苗馆、圣水峪、张庄、历山、泉林、星村、杨柳8个公社,原任务1102.5万公斤,下调为964万公斤。1963~1978年,共收购议价粮食4084万公斤。
1979年,全县由包购的1680万公斤,调减为1530万公斤。1980年,全县包购任务又调减为1130万公斤。1981年始,大豆提高价格,不属包购范围。全年完成粮食包购基数1127万公斤、征购基数665万公斤、超购350万公斤、调拨包干10996万公斤的任务。1984年,全县完成征购741.4万公斤、超购943.6万公斤的任务。
合同定购 1985年,实行粮食定购合同制。即在播种前,由粮食部门与农民协商签订定购合同,定购的粮食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花生按“倒四六”比例计价。当年,全县签订粮食定购合同77971户,定购粮食1250万公斤,实际兑现77752户,定购粮食1120万公斤。定购合同以外的粮食,农户可以自由销售。如果市场价低于统购价,国家仍按原统购价敞开收购。1979~1985年,共收购议价粮食4006.5万公斤。
1988年,济宁市政府分配给泗水县粮食定购任务600万公斤。由于下半年大旱,当年实际完成粮食合同定购任务的99.6%。定购奖励标准为:每100公斤粮食奖售优质化肥13公斤,柴油3公斤。同年,收购议价粮食2244.5万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