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农村仅地主富农住房讲究,多为瓦房,一般农户均住草房。赤贫户则无房可住,借宿于寺庙、园屋内。
建国后,农村住房逐步改善。建国初期,先是修缮旧房,而后新建石砖土木结构的草房或瓦房。60年代开始,规划新村逐渐在县内铺开:一是在旧村基础上改建,二是利用瘠薄的沙土岭坡,迁户新建,腾出旧房占用的肥沃土地耕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住房更新为砖石墙壁、玻璃门窗的瓦房。少数农户还建起钢筋水泥结构的出厦瓦房或2层楼房。
房地产管理逐步走向正规。1950年以前,农村房地产管理权属于私人,房地可以买卖。1951年,颁发房地证,房地产归自己所有,也可任意买卖。1957年高级社成立,房屋归己有,地基归国家,个人有管理权、使用权,无买卖权。“文化大革命”中,农村出现乱占耕地建房的现象。
70年代后期,按照《泗水县农村房屋建设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农村建房用地每处宅基一般控制在2~3分,集镇控制在2~2.5分,山岭薄地沙滩控制在3.5~4分。需要划宅基地的村民,须年满18周岁以上,由户主提出申请,经群众讨论,村委会同意,报乡镇批准后,方可建房。
1985年1月,县部署村镇建设规划措施,乡镇建立规划档案,村(镇)制订规划意见。同年10月,县转发建委《关于清理宅基和发放宅基使用证的报告》,着手清理、丈量宅基,处理历史遗留宅基纠纷,发放宅基使用证。1988年2月,县计委、建委、土地管理局、建设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加强乡镇驻地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规定》,对各公建、民建项目实行“准建”审批制。
表 12-3 1983~1988年农村建房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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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占地面积 ┃ 查禁非法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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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间数 ┃ ┃ ┃ ┃
┃ ┃ ┃ (m~2) ┃ 户 ┃ 占地(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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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 ┃ 32100 ┃ 4499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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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 ┃ 17204 ┃ 32728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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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 ┃ 10314 ┃ 24437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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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 ┃ 17926 ┃ 28028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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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 ┃ 29148 ┃ 249840 ┃ 1048 ┃ 3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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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 ┃ 14536 ┃ 135940 ┃ 891 ┃ 31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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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村住房建设
建国前,农村仅地主富农住房讲究,多为瓦房,一般农户均住草房。赤贫户则无房可住,借宿于寺庙、园屋内。
建国后,农村住房逐步改善。建国初期,先是修缮旧房,而后新建石砖土木结构的草房或瓦房。60年代开始,规划新村逐渐在县内铺开:一是在旧村基础上改建,二是利用瘠薄的沙土岭坡,迁户新建,腾出旧房占用的肥沃土地耕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住房更新为砖石墙壁、玻璃门窗的瓦房。少数农户还建起钢筋水泥结构的出厦瓦房或2层楼房。
房地产管理逐步走向正规。1950年以前,农村房地产管理权属于私人,房地可以买卖。1951年,颁发房地证,房地产归自己所有,也可任意买卖。1957年高级社成立,房屋归己有,地基归国家,个人有管理权、使用权,无买卖权。“文化大革命”中,农村出现乱占耕地建房的现象。
70年代后期,按照《泗水县农村房屋建设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农村建房用地每处宅基一般控制在2~3分,集镇控制在2~2.5分,山岭薄地沙滩控制在3.5~4分。需要划宅基地的村民,须年满18周岁以上,由户主提出申请,经群众讨论,村委会同意,报乡镇批准后,方可建房。
1985年1月,县部署村镇建设规划措施,乡镇建立规划档案,村(镇)制订规划意见。同年10月,县转发建委《关于清理宅基和发放宅基使用证的报告》,着手清理、丈量宅基,处理历史遗留宅基纠纷,发放宅基使用证。1988年2月,县计委、建委、土地管理局、建设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加强乡镇驻地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规定》,对各公建、民建项目实行“准建”审批制。
表 12-3 1983~1988年农村建房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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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占地面积 ┃ 查禁非法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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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间数 ┃ ┃ ┃ ┃
┃ ┃ ┃ (m~2) ┃ 户 ┃ 占地(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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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 ┃ 32100 ┃ 4499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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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 ┃ 17204 ┃ 32728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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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 ┃ 10314 ┃ 24437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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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 ┃ 17926 ┃ 28028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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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 ┃ 29148 ┃ 249840 ┃ 1048 ┃ 3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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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 ┃ 14536 ┃ 135940 ┃ 891 ┃ 31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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