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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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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5年,国民政府规定“清明”为全国植树节。1932年,颁布《森林法》及《狩猎法》。1941年,山东省政府公布《山东省造林实施方案》。因主办机关不同,将森林分为国有林、省有林、县有林、铁道林、矿山林、私有林6种。县以下承办的均为私有林。民国期间,泗水县私有林的经营区下以乡镇为单位同时办理。县苗圃为播种苗圃,本乡镇设移植苗圃育苗,组织全乡镇村民按户出工栽植。各户所出工数编成底册,发给执照,作为该户的产权,将来林场内所有果实、打枝、间伐各项收益,即按出工所占成数比例分配。
建国后,泗水县寺庙、公地等山林收归国有,其它山、滩、林、果仍归旧主。执行“属于谁,谁植树;谁栽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农业合作化后,一直坚持“国造国有,社造社有,队造队有,合造共有;社员在宅旁、院内和生产队指定的地方植树,归社员个人所有”的政策。人民政府多次发布保林布告、法规,制订护林公约和山林管理制度,严禁乱砍滥伐。1964年,全县第一次确权发证,对社员宅旁、院内尚存的林堂茔地及划给社员的自留山(滩)等,按照“原属于谁的林木,仍归谁所有;划给谁的经营范围,归谁植树,林权归个人所有”的原则,颁发林权证书。集体的山、滩、林、果均属生产大队或生产队统一经营,组织专业组或专业队进行管理、看护,制订乡规民约,予以奖惩。全县无自留果园,自留山、滩也很少。
1981年,全县第二次发放林权证,规定:国有林场、苗圃以现状为基础确权发证。国家与集体合作营造的林木,遵照原合同规定:林权双方共有。公路干线的树木,交通部门自栽自管的,归本部门所有;与社队合作造管的,遵照原合同规定,林权双方共有。各类型水库,首先划清边界,确定造林范围。水库管理部门自造自管的,归本部门所有;与社队合作造管的,按协议规定办理,林权双方共有。机关、学校、厂矿、部队、农牧场等企事业单位,在所隶属地段上自栽自管的树木,归本单位所有。干部、职工个人在各自的宿舍门前、院内自栽自管的树木,归个人所有。集体的山、滩、林、果权属集体,可据本单位实际,划一部分荒山荒滩分给社员作自留山滩,确权给社员长期经营,只准植树造林,不许做他用。社员个人宅旁院内,生产队指定的地方所植的树木及1964年已发林权证的树木,权属仍归个人,颁发新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推行、完善林业承包责任制。成林一般实行折价保本,增值部分比例分成,大头归承包者。荒山、滩及新造幼林,直接实行按比例分成的办法;丰产林有实行比例分成的,也有实行大包干的,也有的将年产量、产值定死后,按所定产值进行比例分成,超、减部分全归承包人。农田林网道路的树木,实行集体、承包者及所在责任田地主三者比例分成。所有比例分成,一般承包者得大头。果园采用既包树体指标,又包经济指标的大包干承包法。集体零星树株,多是树随地走,比例分成或大包干,也有直接折价归户的。承包后签订合同,完善手续。
1984年,县内推行《山、滩、林、果地使用证书》。凡“两户”、“联户”、“联合体”承包的山、滩、林木、果园均发证书。国营林场、社队林场,以林场为单位颁发;林场内又实行家庭承包。个人积极要求发证的,向林场发证以后,也可再向承包户发证。25度坡以上的开荒地、责任田、口粮田等,一律退耕还林,并承包给“两户”、“联户”或“联合体”,同时颁发《山、滩、林、果地使用证书》。证书的有效期限至少30年。原订合同超过30年者,执行原合同年限;合同不足30年者,通过工作,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修改某些有关内容,年限延长到30年;也可待原合同期满后,再行协商,延续到30年。
1985年,全县已实行各种承包责任制的山、滩、林、果面积达33万亩。有山、滩、林、果一起承包的,也有分别承包的。农田林网树木,一般是单独承包。承包的主要形式是“两户一体”。全县从事林果生产的农户达11595户,占全县总农户的10.2%;其中“专业户”1708户,“重点户”4618户,“联合体”3265户,在个人的责任田上或承包集体机动地搞林业育苗的2004户。在各自的责任田、自留地上兴建家庭果园的2084户,面积共5785亩。
是年8月调查,全县674处集体果园,面积53600亩,已承包的672处,53400亩,占果园总面积的99.9%。承包方式大致有四:(1)不要责任田,只带口粮田或口粮田也不要的专业承包11处,900亩,占总承包面积的1.7%。(2)既包果园,又种责任田的兼业承包462处,36900亩,占69.1%。(3)一人或几人牵头承包,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187处,14900亩,占27.9%。(4)按人平均分树或分散承包的9处,700亩,占1.3%。
林木采伐,自1984年建立林政森保站后,按《森林法》要求,实行:采伐单位写出采伐申请报告,持《林权证书》、《林果使用证书》等,经县林业局审核批准后,签发《采伐许可证》,方可采伐,并按采伐量交纳育林基金。全民所有制林木,每立方米交育林基金15元(买方交10元,卖方交5元)。集体所有的林木,每立方米交12元(买方7元,卖方5元)。市场上销售的木材、竹木半成品及其它林、副产品,均按售价的10%征收育林基金。无证采伐者,查出后,按木材价值的3~5倍罚款。为确保集体林木采伐后及时更新,采伐时暂收更新保证费,片林每亩30元;林网道路,每百米20元。按期更新者,经验收合格后原款退还。否则,没收其更新保证金,并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