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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基层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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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县下实行乡社制。乡设乡长,社设社长。
民国初,推行自治乡镇制。设正副乡(镇)长各1人,下置书记员、事务员、助理员和差丁若干人。乡下置社,设社长。1931年(民国20年)县下实行区、乡(镇)和行政村3级管理。区设正副区长各1人,下有书记员1人,区助理员3~4人,区丁2~3人;县于区政府设监察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各3~5人。乡(镇)公所设正副乡(镇)长各1人,差丁2~3人。行政村设庄长、排长。1935年,推行梁漱溟乡村建设学说,取消区公所,代之以政教合一的乡农学校,设校长、军事主任、训育主任、文书等。日军侵占汶城前解散。1947年,国民党县政府撤区级机构,直辖乡镇。各乡镇置乡镇长1人,书记员1人,民政、文教、财政等干事5人,乡丁2~5人。乡下置保甲。250~350户为1保,设保长1人,文书1人,保丁2~3人;10~15户为1甲,设甲长1人。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汶上县抗日民主政府,县下设区,为县派出机关。囿于当时环境,一般仅各设区长1人,区队长1人,战士(队员)若干人。区下设行政村,置村长、村账先生各1人。1948年汶上解放后,各区增设副区长1~2人,区文书1人,民政、财政、文教、助理员各1人。
新中国成立初期,区仍为县派出机关。区下置乡(镇),设正、副乡(镇)长各1人,文书、乡队长各1人。1956年后,村长多为合作社社长所取代。1958年3月,撤区并乡。同年9月乡政府改建为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各公社设社长1人,副社长2~5人,文书、武装部长各1人,民政助理员、财经助理员、文教助理员、会计等各1人。社下设生产大队、生产队,各设队长、会计等职。“文革”期间,公社革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5人;大队革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其他设置如旧。1984年,公社改区,设区长、副区长、调研员各1人,为县政府派出机关。下建乡(镇)政府,各设乡(镇)长1人。生产大队改村民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会计等职。生产队改称村民组,设组长。1985年撤区并乡(镇)。全县15处乡(镇)各设正副乡(镇)长3~5人,文书1人,另有文教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武装部、公安派出所、广播站、农技站、农房办及民政、财政等工作部门,每部门工作人员1~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