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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基层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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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有关规定,1953年7月,全县开展第一次普选,计选出乡(镇)人民代表3112名。同年10月,各乡(镇)先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各乡(镇)正副乡(镇)长。此后,基本每3年一次举行换届选举。会议选举程序大致同县人代会。1966~1976年“文革”内乱期间,基层人代会制度中断。各公社革委会主任等职由“造反”组织头头决定,报县革委批准。人事任免的法定程序、规定均被废止。
1980年9月,恢复改革普选制度。各公社人民代表的产生,由以往的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候选人为应选代表的2倍。全县划分604个选区,农村以生产大队为单位设投票站,县城以选区为单位设投票站,共选出公社级人民代表112名。同年12月22~25日,15处公社先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社管理委员会及主任、副主任。此后按照《选举法》规定,各乡(镇)分别于1984、1986、1987年召开代表会议(均在县人代会之后),在听取审议上届乡(镇)政府工作报告的基础上,进行了换届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