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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权力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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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以至辛亥革命前后,县权力机关即封建县衙。由县令(县知事)一人总揽全县一切重大事宜。1934年(民国23年),国民党以实施孙中山提出的“三民主义”为名,于县级设参议会,声称为国民咨询机关,但从其历届议员的选定,到各任议长的任命,名为选举,实为官派。所谓县参议会议,也往往流于形式。县各级职官的任免,仍由上级官员物色决定;县政令之制定、发布,重大政务之处理、裁决,仍集县长于一身,且只对上级官员负责。参议会既无参议监督之权,普通百姓更无咨询表决之门。
新中国成立后,遵照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条例》,汶上县于1949年11月召开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人民群众及其代表逐步获得参政、议政及选举监督政府权力。1957年后,中央和地方相继出现“左”倾失误,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被淡化,至10年“文革”而完全中断,全县党政财文大权一度被“造反派”群众组织和“一元化领导”的县革命委员会所包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尤其1980年贯彻实施国家新颁《宪法》、《组织法》以来,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与职能不断得以强化和完善。其间产生的政协汶上县委员会,在参政议政方面亦发挥了重要作用。县乡政府机构,相应得到更为有效的监督和支持。但因新旧体制交替中出现有难以避免的漏洞,尤其近些年放松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致国家机关少数公职人员中的有法不依、以权谋私等腐败作风有所滋长,严重干扰了各级政权机制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