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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历史陋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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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婢 清代以前,常有官绅大贾买贫家幼女为婢(丫环)。通过一纸卖身契,将其终生变为奴仆。婢女成年后,有的被指令婚配男奴,并令其子女继续为奴为婢,有的被主人纳为小妾,有的被当作陪嫁品随姑娘出嫁继续为奴,也有被主人赠与别人为妻为妾者。至清末、民初,县内官绅多役使佃户、佣人女儿为婢,但不得任意收妾或与人,并允许有去留及择配自由。
1928年北伐战争后,民国政府曾宣布废除买卖奴婢,但个别豪强仍以招收女佣或纳妾名义变相蓄婢。直至1948年汶上全境解放,此恶习才得以彻底废止。
纳妾 俗谓“娶小婆”、“娶偏房”等。旧时官绅富商为追求淫乐或求生后嗣,往往于正室(大婆)之外,纳妾数房。如20年代官至直隶督军兼省长的褚玉璞,就曾纳妾7人。有的年至花甲,仍买穷家黄花女为妾。为妾者须同时侍奉“丈夫”与正室,在家庭、族人中低人一等,亲生儿女也只能呼之为“婶子”(婶母)。其子女称“庶出”,地位低于正房嫡出子女。1928年后,民国政府法定禁止重婚,但有禁不止。抗日战争后期,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有效制止了纳妾重婚,并给为妾者以改嫁自由。新中国成立后,纳妾恶俗被根除。
冲喜 旧时男女青年订婚后,如男方患病久治不愈,有的在这时娶亲,希望以喜事将病魔冲走。但往往事与愿违,加快死亡,造成女方终身寡居。
蓄辫 明代,男女自幼皆蓄满发,少年垂髻,成年束发于顶。及清,强令男子依满族人习俗剃除头周围之发,将顶发结辫垂于脑后。未嫁女子则留满发梳辫垂后,出嫁时改扎发髻,蒙以线网,俗称“上头”。辛亥革命后,民国政府号召男子剃光头,得到社会响应。1930年后,男性青年学生留平头、分头、背头者渐至成风,公职妇女、女学生多留短发。50年代后,男式分头、平头、背头普及到农村;农村青年妇女多由蓄单辫改为双辫再改为短发。进入80年代后,男女发型日趋多样化。男性尤其青年多留大背头、青年头、大圆头、大中平头等;女发型除老、中年尚保留持后发髻或短发外,青少年大多改为扎单把(或双把)式、烫披肩式、烫、菊花式等。
缠足 此恶习始自南唐,曾残害妇女达千年之久。女孩长至六七岁,使用布条紧裹双足,人为致残,力求于出嫁前缠成尖而又小的“三寸金莲”并以之为美。否则,即遭非议,以至影响婚姻命运。1930年,民国政府曾组建“放足队”宣传放足,县城及部分乡镇中少数人响应。1939年后,汶上抗日根据地广泛开展放足宣传动员,青少年妇女响应者渐众。建国后,缠足恶俗迅速绝迹。
赌博 建国前,县城、集镇赌风甚盛。庙会、大集公开设棚聚赌,抽头取利。赌具有牌九(一名牙牌)、麻将、纸牌、宝盒、骰子、抽签等。旧政府明令严禁,实则置若罔闻,不少政府官员即嗜赌如命。历代以此倾家荡产、斗殴伤命或铤而走险沦为盗匪者,不可胜数。建国后,经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宣传教育,严行查禁,赌博恶习很快得以制止。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由于一度放松思想政治工作,有些村镇复出现聚赌者,值得引起注意。
吸毒 19世纪后期,县内官绅胥吏渐有吸食鸦片者。至辛亥革命前后,尤其北洋军阀混战期间,贪官污吏、土豪劣绅、土匪、兵痞等,为显示阔绰、求得自我麻醉或牟取暴利,大量吸食并贩卖鸦片、海洛因、烟丸、吗啡等毒品,致一度泛滥成灾。由此中毒戕身、骨瘦如柴、以致家破人亡者,屡见不鲜。1930年韩复榘主鲁后,派员来汶上成立“戒烟所”,对吸毒贩毒者处以死刑,曾使吸毒之风大敛。1938年日军侵占汶城后,纵恿贩毒者公开设立膏店,烟馆,致吸毒之风再次泛滥。直至1948年汶上解放后方被彻底铲除。
祈雨 每逢久旱不雨,禾苗枯萎,一村或一方会首即率众将庙中“龙王”或“关公”抬至临时扎起的大棚内供奉礼拜,烧香许愿。偶尔得雨,则敲锣打鼓,欢呼雀跃,或演唱大戏,名曰“谢雨还愿”;若久祈不雨(此为常见),便推因于(有人)“心不诚”,或归之于“天命”。此举往往耗资甚巨,遗误农时,但囿于愚昧,此俗竟延续达数千年之久,直至建国后始废。
叫魂 幼儿生病萎糜不振,迷信者便认为丢掉了“魂灵”,子夜深时持儿衣四处呼唤其名,俗称“叫魂”。也有的在灶君前烧香祈求帮助找魂,使归原体。病轻自好,则认为有灵。病重则常因此遗误医疗时机,甚至丧失性命。此迷信活动仍未绝迹。
驱妖 巫婆、神汉或道首之流,往往把病人异常现象伪称妖邪作祟,然后装腔作势,呼唤“天兵、天将”驱邪镇妖,以此骗人财物。现信奉者已极罕见。
看阴阳宅 旧称“勘舆”,俗谓“看风水”。古传宅基、墓地风水好坏,房屋高低,门户方位是否得当等,皆与家道盛衰有因果关系,故旧有“富拔林,穷改门”之说。风水先生则以“勘测指数”作为谋生手段。建国后相信者渐少。
占封问卜 旧时盲人多学“算命”,以走村串户卖挂作为谋生手段。另有摆摊、设馆卖卜或相面、测字者。他们揣度卜者心理,以模棱两可的语言等骗人财物。50年代后,迷信受骗者渐少。近年农村集镇和物资交流会上复有公开摆摊算卦、相面者,应坚决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