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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家庭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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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结构
清代以迄民国,汶上居民家庭结构多为父母主持、兄弟妯娌及其子女同宅共餐的“三世同堂”家庭。此种家庭组合,一为谋生需要,二为父母之命。其次为一对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构成的小家庭。再次为“四世同堂”、“五世同堂”的大家庭。此种大家庭虽颇享赞誉,但除了“世代簪缨”、宅多田广的官绅之家外,为数极少,且家庭内部往往矛盾丛生,各怀异志,勉强哗众邀誉而已。
辛亥革命前后,社会动乱,大家庭成员为缩小“目标”,多分化为小家庭。50年代,农业实行集体化,父母在生产、分配上失去主导地位,家庭成员间权力、地位发生变化,小家庭渐成为社会上的主要家庭形式。年老父母或归一子奉养,或由诸子轮流供膳,亦有不少自炊单处者。儿女们以不同形式,各自承担父母生养死葬义务。
二、家庭习规
避忌尊讳 受“子不言父”古训影响,儿女讳言父名。当有人询及,则言“上某字,下某字”,或“辈占某字,名某字”。建国后,此忌渐宽,多直答其名。又,为新生儿取名,避忌与长辈名讳使用同字或同音字。此忌今仍为普遍遵循。
男女有别 父不入儿媳房,兄不入弟媳室。女儿年长,不得擅出家门。兄长对同辈或晚辈媳妇不苟言笑,叙谈必庄重严肃。未嫁姑娘忌见生客。待客男女茶不同饮,食不同席。建国后,除成年女子不得外出一忌渐被破除外,其余仍为多数人恪守。
走访避忌 走亲访友,如家门关闭,应先行扣门;大门开敞,亦应先行呼唤:“家中有人吗?”或“某某在家吗?”不可径直闯入。如值盛夏更应禁忌。妇女怀孕期间,不予别家吊祭;生儿未及满月,不去邻舍串门,否则认为不吉(此忌渐被破除)。
家庭新风 建国后,尤其实行集体化以来,由于家庭男女成员获得了共同参加劳动和分配的权利,加之政府不断教育倡导,致家庭民主、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等新风逐步形成。家务大事由家庭主要成员协商共议。妇女掌管家计的权力大为提高,由过去从属地位渐成为主要成员。女孩享受初等教育已达普及。“老有所终,幼有所养”的理想得以实现。“五好家庭”、“好婆婆”、“好媳妇”大量涌现。
三、子女抚育
因长期受男性中心、重男轻女封建思想影响,旧俗对儿子的培育目标有富者的“诗书继世”,中产的“耕读传家”,贫穷的“勤劳度日”。而对生养女孩,多视作“为他人操劳”。基于上述意识,有教子以“仕途经济”者,有教子以勤耕苦读者,有教子以祖传手艺者。对女孩则唯导以“三从四德”和执炊、针黻而已。在抚育方式上,往往有两个极端。一为娇生惯养,放任娇纵。一为信奉“棍头出孝子”,动辄打骂惩罚。此极端方式向为明智者所不取。他们“教子婴孩”,对子女晓之以礼,喻之以义,动之于情,感之以诚,常获事半功倍之效。汶俗淳朴上进,有赖于此。
新中国诞生后,随着经济状况好转,思想觉悟提高,学校教育普及,重男轻女意识日益得到纠正。越来越多的家庭更重视了对子女的文明礼貌教育和智力投资,不惜金钱为幼儿购置启智玩具,为在校子女订阅报刊以至录音工具等。但部分家长在教育子女上仍存有上述极端弊病,尤其对独生子女过分溺爱者仍较常见。
四、产业继承
建国前,历代固守由男性继承家庭产业古俗。土地、房屋一切家产归父母所有,儿女不得私积钱财,不得提出析居。只有在父母双亡或同意分家时,才有所谓“产业继承”问题。其继承办法诸子等分,由近亲、近族长辈主持书写“分单”,与分人各执一份作为凭据。乏嗣无后者,选血缘关系亲近的侄儿“过继”为子。继承者负担奉养老人义务。
建国初,循旧俗。50年代后,由于土地牲畜等归集体所有,加之党和政府不断进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对父母产业继承大多由兄弟协议分配,或请村干部指导分配。为此争吵、诉讼者日益减少,互谅互让蔚成风气。
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儿女有同等继承权利,并明确规定了第一、第二、第三法定继承人和继承人奉养老人义务。但因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直接让女儿参加继承和奉养父母者仍不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