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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职工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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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雇用职工和小学教员工资收入,仅能维持最低生活。即在民国“鼎盛时期”的1934年,小学教员月工资也只有10元左右。其他职工更少。且无劳动福利保险及生活补助,病重或因公致残即被解雇。除春节放假数日外,一般不过星期天和节假日。
建国后,全体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和多种福利补助,工资收入和生活水平逐步得到提高。1953年人均年工资277元,1957年增至437元,1964年增至506元,1980年增至655元。1984年,全民所有制职工年均工资猛增至818元,集体所有制职工年均工资631元。1987年,全民所有制职工年均工资高达1274元,集体所有制职工年均工资高达959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分别比1953年增长297.4%,2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