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一节 宣传 政策

档案浏览器

节育宣传 1957~1962年,县妇幼保健站多利用古会、集日进行节育和避孕知识宣传教育。因“多子多福”、“儿女双全”、“传宗接代”等旧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无具体措施,收效甚微。
1963~1966年,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县卫生科拟定宣传提纲,开展了广泛宣传活动,先后于党代会、人代会、三级干部会和县直干部职工会上做专题报告。县剧团、曲艺队、电影队、中小学、城乡俱乐部,分别以文艺节目、幻灯、黑板报等形式配合广造舆论。同期培训计划生育宣传员10760名。从而逐步提高了群众认识,为推行晚婚晚育和结扎、戴环等节育措施打开了局面。1967~1970年,因“文革”运动冲击,宣传教育工作被迫中断,致刚刚起步的计划生育工作出现困难。
1971年9月恢复各级党委领导后,在利用上述多种宣传工具广造舆论的同时,通过举办人口理论学习班和于党校安排人口理论课、于广播站举办人口理论讲座等形式,深入开展了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教育。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委县政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将计划生育宣传与思想政治工作、劳动致富教育、法纪教育等结合进行,同时大力表彰先进典型,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促使取得了更为显著的效果。
节育政策 县委县政府依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结合本县具体情况,于不同时期分别贯彻实行了不同的节育政策。
1963~1966年,要求已生4个孩子以上的妇女绝育,生3个孩子以下的妇女“稀生”。1971~19778年,提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的口号和“晚稀少”要求,已有一个孩子的间隔4~5年再生,两个孩子的一般不准再生,三个孩子的要绝育。1979年起,提倡“一对夫妇生一个孩子”。经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生二胎:独子与独女结婚的;经县以上医院确诊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婚后5年未孕,经县以上医院确诊为不孕症,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再婚夫妇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的;再婚夫妇一方有两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的家庭身边无子女的;再婚夫妇一方为有两个孩子的丧偶者,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的;夫妇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夫妇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满5年以上,只生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夫妇双方均系归侨或回大陆定居的台湾、港澳同胞,其子女在国外或台湾、港澳定居,身边无子女的;烈士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夫妇一方非遗传性残疾,或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一个女孩的;农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如女方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农村两代单传的;农村两人以上只有一人有生育条件,又只生一个女孩,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