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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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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时期,汶上家塾塾师生活费用主要靠学生交纳学费,受聘塾师主要由设学者支付或靠庙田、义捐支付。一般每年所得粮食不足千斤,仅能维持二三口人的最低生活。
宣统元年(1909),县官立初、高等小学堂教员月银3~5两不等。
民国初年沿清制。1921年(民国10年)前后,专任小学教员月薪平均仅10元左右。1925年张宗昌督鲁。教师薪俸发行纸币和军用票。由于政局不稳,纸币贬值64%,军用票贬值90%,教员所得薪金不得糊口。1933年,完全小学校长每月25~30元;教员每月12~18元,乡村初级小学教员每月6~7元。时本县科局级官员月俸50元。
1939年,日伪占领区小学教员最高月薪30元(伪币),最低12元,平均17元(每元可买小麦10公斤)。1944年小学教员最高月薪80元,最低50元,平均55元;中学教员最高130元,最低50元,平均70元(每元只能买小米1公斤)。1947年国民党军队占领汶上后,教员待遇改为薪粮制。中学教员薪俸最高者每月小麦230公斤,最低每月60公斤;小学教员最高者每月115公斤,最低者60公斤。经逐级克扣剥皮后,教员实得寥寥无几,无力赡养家口。
1940~1945年,汶上抗日根据地教师实行供给制,初为月原粮30公斤(包括菜金。办公费另发)。1943年增为小米40~50公斤。教师家属和军政干部家属享受同等待遇。1948~1951年,中小学教职工改行薪粮制,以小米为标准,中学教师每人每月75~90公斤;小学教师50~70公斤。
1952年改行以工资分为单位的新工资标准。中学教师月工资分在100~220分之间;小学教师平均月工资分97.79分。每百分约合人民币22元。1954年按新工资标准,给全县小学教师调整工资。提级的占43%,转级的占54.1%,调整后,平均月工资分为107.03分(合人民币24元左右)。中学教师工资调整由济宁专署主持进行。1956年秋,实行货币工资制,按照学历、教龄、工作质量等条件,重新评定级别。本县按三类地区工资标准执行。工资改革前,小学教职工月平均工资人民币24.63元,改革后34.71元,提高40.9%。中学教师最高五级72元,一般50元,最低34.50元。1963年国家刚刚摆脱3年经济困难,就为教职工增加了工资。提升工资以思想表现和工作能力为主要依据,适当照顾资历、教龄。时中学教职工属升级范围的1100人,升两级的22人,升一级的454人,计476人。
1971年实行低工资调整,调整后人均月工资35.1元,比调整前增长6.4%。1977年,给全县40%的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中小学教职工调整工资,人均月工资增长3.3元。1978年给成绩突出的中小学教师调整了工资。1980年给40%的教职工增加了工资。并由三类工资区档次提到四类工资区档次。1982年为75%的中小学教职工提升一级工资,为25%的教师提升两级工资。1985年理顺工资,改行五类区工资标准。教职工人均月增16.98元。另加发工龄津贴、教龄津贴。
建国后,中小学教师同党政机关干部一样,享受其他多种福利待遇。1977年起加发班主任津贴费,1981年起加发奖金。对1975~1981年退、离休教师按政策安排子女顶班。
民办教师待遇,1956年前用收学费办法支付工资。1963年改由社、队记工分。国家每月给予2~5元生活补贴。1971年起小学民办教师补贴费增为12元,中学民办教师增为15元。其中以8元交队买工分。1984年改为以区为单位统筹工资制。小学民办教师月工资40~45元,中学月工资50元。有的区另发班主任津贴、自行车费、医疗费等。责任田照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