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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登记管理 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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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系国家对工商企业的开业、停业、合并、转业、迁移和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手段。1954年,为配合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对私营工商业进行全面登记。年底,计登记1906户,从业人员3455人。1961~1963年经济调整,登记私营工商业由整顿前的1060户减至655户,从业人员由1300人减至810人。1966~1976年“文革”时期,登记发证工作中断。
1978年后,企业登记管理逐步走向正轨。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专人管理企业登记。1984年,局内设企业登记管理股,并正式建立登记发证档案。1987年,全县登记发证的工商企业增至6157户,从业人员47017人,拥有流动资金14958.7万元。其中,全民所有制工商企业149户、6742人,流动资金3304万元,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684户、30812人,流动资金5216万元;个体工商业5324户、9463人,流动资金5438.7万元。同年,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123个公司进行了清理整顿,对合格的48个公司重新办理了登记发证,其余因不符合政策或经营管理不善、常年亏损等,分别予以合并或撤销。
合同管理 合同即契约,为成立买卖关系的合法依据。清朝、民国以至建国初期,为数较大的借贷、买卖或租赁,一般均订立契约(民间多由双方信任的“中人”从中说合,并作为契约证明人)。双方发生纠纷,由当地乡绅或地方政府根据契约规定的条款进行调解或判决。1956年后,除家庭财产以外的生产生活资料归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并禁止私人间发生大项买卖或租赁,民间经济合同逐年减少。国家或集体经营单位间的合同纠纷,由工商管理部门和法院分级处理。“文革”动乱期间,经济合同管理一度停顿。
1978年起,合同管理逐步纳入正轨。是年,工商行政管理局增添专职管理人员3名。1984年设经济合同管理股,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1978~1987年,辅导有关单位按照《经济合同法》签订经济合同1228份,标的金额4984万元,调解经济合同纠纷76起,金额255万元。其中1987年签订经济合同497份,金额2361万元,调解合同纠纷32起,金额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