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一节 土地管理

档案浏览器

解放前,汶上县98%以上的土地属私人所有,以地契为据,私人管理。地方政府只负责收缴土地税(田赋)和签发土地买卖契约。地契签定一般由“中人”说合、证明,然后赴县衙(府)签换官契(称过契),并将成交土地税移至买方名下。另有少数官田(包括学田、山林、苗圃)和极少量庙田、祖茔地,分属县衙(府)、寺院所有或氏族公有,并由业主招租管理。晚清至民国,汶上官田中主要为学田,计6112亩,多分布于南旺湖区,其招租收入主要用于教育。1951年土地改革后,人民政府宣布旧有土地契约一律作废,并重新颁发土地证,确认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包括买卖出租)。除县城、苗圃、山林收归国有外,原有官田、庙田计12863亩全部分给附近少地、无地农民。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国有土地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管理使用,原属农民所有的耕地归村镇集体所有,由农业社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1961年,贯彻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进一步将社员宅基地和荒片地收归集体所有,但仍归原户主长期使用。社员建房用地,一般由个人提出申请,报公社(乡镇)批准,由生产大队(村民委员会)具体规划安排。国家或集体单位扩建用地和公路建设、国防建设、大中型水利建设征地,由征地单位向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以上政府批准后,下达批准令。征地3亩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10亩以下由地区(市)批准;1000亩以下由省人民政府批准,1000亩以上由国务院批准。征购土地补偿费(价格),按年产值的4倍加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为年产值的3倍乘以安置人数。安置人数为征购土地数除以人均占有数。其他附属物(渠、井、树等)折价补偿。1986年6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一步为科学管理土地提供了法律依据。1987年9月5日起,县内开征耕地占用税。并对全县土地资源进行调查,建立地籍档案,再次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1987年,全县处理违法占地661宗、277.14亩。同年审批国家建设用地37宗,占地251亩;乡镇村企事业单位用地20宗,占地151.5亩;农民建房用地2350户、524.6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