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筹集更多资金用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1954~1958年,国家本着“合理分配,自愿量力”原则,有计划地发行建设公债。第一年全县认购12.5万元。规定分8年还本付息;后4年认购57万元,规定分10年还本付息。年息均为4%。至1968年国家银行全部予以分期兑付。
第一节 公债
为筹集更多资金用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1954~1958年,国家本着“合理分配,自愿量力”原则,有计划地发行建设公债。第一年全县认购12.5万元。规定分8年还本付息;后4年认购57万元,规定分10年还本付息。年息均为4%。至1968年国家银行全部予以分期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