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税 清初,汶上工商税种有牛驴抽税银、牙杂税银、当税银。咸丰三年(1853),开办厘金税,“凡市场之物,无一不征”。初定税率为产户、行商、座商各百抽一(1%)。光绪年间,增至15%以上。因厘金税制混乱庞杂,有些项目往往不入账簿,多为地方官吏贪为私有。光绪三十三年(1907),汶上仅列入税收表的就有纸红银、班匠银、轻赍银、席草银、府库盐钞银。至清末,汶上局势动荡,市场萧条,工商杂税收入大减。宣统三年(1911),收课税银(市场上征收各税之总称)97两7钱7分,牛驴抽税银5两4钱,牙杂税2两7钱,当税银10两,总计税银115两8钱7分。
民国初期,工商税大致沿清制,但税率多有增高。如盐税一项,新加附加税即达四种,致乡民多改食土盐。此外,北洋军阀政府新开征烟酒税、印花税、通行税(运输税)等,并正式划分国家税和地方税。两项合计近50种。其中属地方管理的除田赋附加税外,有商税、牲畜税、土膏捐、油捐、船捐、杂货捐、店捐、房捐、戏捐、车捐、乐户捐、茶馆捐、肉捐、鱼捐、屠捐、夫行捐及其他杂税杂捐近20项。因当时形势动荡,税率多变,难以详考。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裁撤厘金制,对棉纱、火柴、水泥、麦粉实行一次性征税(出厂税),与盐税等并列为国税;将地方工商税改定为契税、营业税、房捐、船捐四类。营业税率为营业总收入额的2%,征税税额县留35%。对庙会集镇税收,实行“招标承包制”,县财政部门规定承包数额,多收归承包人,少收由承包人补足。1935年,汶上县收契税10467元,牲畜税4284元,牙行营业税2432元,屠宰营业税2045元,当业营业税719元,代征营业税82元,烟酒牌照税1828元,合计21857元。
日伪统治时期,工商业大部倒闭。1940年,上述诸税收减至9156元。
汶上县民主政府的工商税收随征随用。税种有出入境税、货物税、出厂税、产销税、营业税、所得税、屠宰税、交易税、印花税、房捐和娱乐税等。对急用商品(医药、军火物资等)实行减税或免税。对鸦片、迷信品等禁止入境或征高税。1948年7月解放后,为尽快恢复工商业,免征营业税一年。
建国后,国家和县政府对工商税多次实行变革。1950年,汶上征收货物税、工商税、印花税、车船牌照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等。时贯彻国家限制私营工商业,扶持国营、集体商业政策,对仍占优势的私营工商业实行“累进率制”,按所得税额划分21级,最低级税率5.75%,最高级税率34.5%。1956年完成私人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后,对工商税制相应作了调整:国营工商业不缴所得税,利润全部上缴;供销合作社按39%的固定税率交纳所得税;手工业合作社和交通运输合作社,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一级税率7%,八级税率55%。
1978年,贯彻改革开放政策,对新兴的社队工商业和个体工商业暂不收所得税。1979年,规定将征税起点提高为年利润3000元;新办工商业免征所得税2~3年。1985年,汶上县多数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对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年利润3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55%交纳所得税;留利高于1983年基数者,适当征收调节税;对60人、年利润8万元以上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全部归企业。
契税 宣统二年(1910),汶上县典卖田地房产的契税率是:卖契9%;典契6%。1914年,每契加缴契纸费5角。1929年,改契税率为6%,典契3%,纸费1角。建国后,契税率没变,每契加缴契纸费2000元(旧币。折新币0.2元)。1952年,停收契税。
第二节 工商税 契税
工商税 清初,汶上工商税种有牛驴抽税银、牙杂税银、当税银。咸丰三年(1853),开办厘金税,“凡市场之物,无一不征”。初定税率为产户、行商、座商各百抽一(1%)。光绪年间,增至15%以上。因厘金税制混乱庞杂,有些项目往往不入账簿,多为地方官吏贪为私有。光绪三十三年(1907),汶上仅列入税收表的就有纸红银、班匠银、轻赍银、席草银、府库盐钞银。至清末,汶上局势动荡,市场萧条,工商杂税收入大减。宣统三年(1911),收课税银(市场上征收各税之总称)97两7钱7分,牛驴抽税银5两4钱,牙杂税2两7钱,当税银10两,总计税银115两8钱7分。
民国初期,工商税大致沿清制,但税率多有增高。如盐税一项,新加附加税即达四种,致乡民多改食土盐。此外,北洋军阀政府新开征烟酒税、印花税、通行税(运输税)等,并正式划分国家税和地方税。两项合计近50种。其中属地方管理的除田赋附加税外,有商税、牲畜税、土膏捐、油捐、船捐、杂货捐、店捐、房捐、戏捐、车捐、乐户捐、茶馆捐、肉捐、鱼捐、屠捐、夫行捐及其他杂税杂捐近20项。因当时形势动荡,税率多变,难以详考。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裁撤厘金制,对棉纱、火柴、水泥、麦粉实行一次性征税(出厂税),与盐税等并列为国税;将地方工商税改定为契税、营业税、房捐、船捐四类。营业税率为营业总收入额的2%,征税税额县留35%。对庙会集镇税收,实行“招标承包制”,县财政部门规定承包数额,多收归承包人,少收由承包人补足。1935年,汶上县收契税10467元,牲畜税4284元,牙行营业税2432元,屠宰营业税2045元,当业营业税719元,代征营业税82元,烟酒牌照税1828元,合计21857元。
日伪统治时期,工商业大部倒闭。1940年,上述诸税收减至9156元。
汶上县民主政府的工商税收随征随用。税种有出入境税、货物税、出厂税、产销税、营业税、所得税、屠宰税、交易税、印花税、房捐和娱乐税等。对急用商品(医药、军火物资等)实行减税或免税。对鸦片、迷信品等禁止入境或征高税。1948年7月解放后,为尽快恢复工商业,免征营业税一年。
建国后,国家和县政府对工商税多次实行变革。1950年,汶上征收货物税、工商税、印花税、车船牌照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等。时贯彻国家限制私营工商业,扶持国营、集体商业政策,对仍占优势的私营工商业实行“累进率制”,按所得税额划分21级,最低级税率5.75%,最高级税率34.5%。1956年完成私人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后,对工商税制相应作了调整:国营工商业不缴所得税,利润全部上缴;供销合作社按39%的固定税率交纳所得税;手工业合作社和交通运输合作社,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一级税率7%,八级税率55%。
1978年,贯彻改革开放政策,对新兴的社队工商业和个体工商业暂不收所得税。1979年,规定将征税起点提高为年利润3000元;新办工商业免征所得税2~3年。1985年,汶上县多数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对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年利润3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55%交纳所得税;留利高于1983年基数者,适当征收调节税;对60人、年利润8万元以上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全部归企业。
契税 宣统二年(1910),汶上县典卖田地房产的契税率是:卖契9%;典契6%。1914年,每契加缴契纸费5角。1929年,改契税率为6%,典契3%,纸费1角。建国后,契税率没变,每契加缴契纸费2000元(旧币。折新币0.2元)。1952年,停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