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汶上县的农税主要有5种。
田赋 清初按成熟地亩征银二分七厘六毫一丝九忽,征米五合六勺一抄四撮九圭,征麦六勺二抄一撮四圭。咸丰四年(1854),为筹集赔款,扩充军队,规定每田赋银一两,加征津贴一两。
人丁银 按应服役壮丁每人年征银九分七厘。康熙五十一年(1712)颁布“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此后便以是年人丁额为定。雍正四年(1726),实行“地丁合一”,丁银摊入地亩征收。至清末,地丁银赋改行粮田不分等则,统一税率,一律以银两计征,实征额也比以前大增。
租课 向官田、学田、庙田征收地租。
额外课税银 主要用于运河道夫食俸。
养廉银 实为知县等官员的附加薪俸。嘉庆元年(1796),征收养廉银1400两。
除上述常税外,晚清另外加重征收润耗银、脚价银、米折银、盘费银和用于上解京师的麦豆类(谓之“漕粮”)。光绪三十三年(1907),计征脚价银114.46两,润耗银282.18两,米折银945.5两,盘费银19.84两,四项合计1361.98两。同年征漕粮达8525.79石。
民国时期,除将晚清附捐、漕米纳入田赋正税外,另外加增漕米和多种地方附捐、杂赋、兵差徭等,税率愈来愈高。1912年(民国元年),石米折钱1.38万文。1914年,银米折银元征收,两银折银元2.2元(内有附捐4角),石米折银元6元。1922年,两银折增加至4元。1925年,张宗昌主鲁,为扩充其军阀实力,不断巧立名目,相继加征所谓“善后特捐”、“讨赤特捐”等,总计年税目达54种之多。此外,他还采取“寅吃卯粮”办法,于1926年预征田赋至1929年。与此同时,其下属官僚部队也层层加码盘剥。1926年春,驻汶张军某团刘姓团长,向汶上农民每亩加征现洋6角,县知事章广铭也擅自每亩加征1角,终于激发了震惊全国的汶上红枪会大暴动。1930年,地丁银改称“上下忙”田赋,一年三征。上下忙征银,岁末征米。各年度附捐征收额,由县根据开支多少决定,报省批准后随正税征收。1932年,全县征农业附加税110014元,每亩应赋田实缴附捐2角1分4厘8毫,各级地方官从中摊派勒索数尚不在其内。1935年11月发行法币后,改征法币。
1938~1948年汶上县日伪政权、国民党政权的农税征收,略同前制,但税率不断增高。日伪政权另外加征“筹借”、“员役津贴”等临时附捐。1943年,实征田赋正捐17296元,附捐197483元,临时附捐1164160元,两项附捐合计为田赋正捐的8.73倍。1945年,伪县长姚学著,一次向全县派征每亩小麦10公斤,实征1385.01万公斤。1947年,货币贬值,农税由征钱改为征实,每亩折征小麦一市斗(50公斤)。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汶上县民主政府的农税,主要是在所辖地区征收公粮。1946年,汶上县第一次解放,一度实行省民主政府发布的五等户计征法,试行“累进比率征收制”。以全县农业人口人均占有农田为基数,将农户分成15级,一级(人均一亩以下)的免征农业税,15级(人均30亩以上)的亩征粮20公斤。全县每一负担亩(标准亩,单产75公斤)平均征粮9.75公斤。
1948年汶上解放后,人民政府废除了民国时期的种种苛捐杂税,仅向农民征收少量公粮。1952年,全县土地实行以标准亩(同上)折算计产,从每一负担人口计产中扣除50公斤免征额后,以20%的税率征收农业税,实际税率为15%。1958年,取消50公斤免征额规定,改按1952年常年产量的14%计征,并作为定制。1987年,亩产量增至540公斤,实征率为10.6%。由于受到“左”倾错误影响,1953年粮棉油实行统购统销后,往往于完成公粮任务后,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动员农民缴售数量较大的“余粮”、“爱国粮”,加之农工产品比价不合理,致农民长期未能解决温饱问题。1978年后,此种状况逐步得到纠正。但部分乡村仍有对农民承包土地滥加提留摊派的做法。
清代和民国时期,只有近于绝产的大灾害,才予免征或缓征捐税。建国后,国家对于受灾地区均酌情实行免征或减征。1952年,灾情社会减免公粮473764.5公斤。1957年和1964年,汶上秋作物遭受特大水灾,分别免征公粮597849.2公斤和386793.1公斤。1985年,灾情社会减征粮339700公斤。1979年起,实行起征点制,社员全年收入低于省规定的起征点(全年人均收入不足40元)者免征农业税。
第一节 农税
清代,汶上县的农税主要有5种。
田赋 清初按成熟地亩征银二分七厘六毫一丝九忽,征米五合六勺一抄四撮九圭,征麦六勺二抄一撮四圭。咸丰四年(1854),为筹集赔款,扩充军队,规定每田赋银一两,加征津贴一两。
人丁银 按应服役壮丁每人年征银九分七厘。康熙五十一年(1712)颁布“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此后便以是年人丁额为定。雍正四年(1726),实行“地丁合一”,丁银摊入地亩征收。至清末,地丁银赋改行粮田不分等则,统一税率,一律以银两计征,实征额也比以前大增。
租课 向官田、学田、庙田征收地租。
额外课税银 主要用于运河道夫食俸。
养廉银 实为知县等官员的附加薪俸。嘉庆元年(1796),征收养廉银1400两。
除上述常税外,晚清另外加重征收润耗银、脚价银、米折银、盘费银和用于上解京师的麦豆类(谓之“漕粮”)。光绪三十三年(1907),计征脚价银114.46两,润耗银282.18两,米折银945.5两,盘费银19.84两,四项合计1361.98两。同年征漕粮达8525.79石。
民国时期,除将晚清附捐、漕米纳入田赋正税外,另外加增漕米和多种地方附捐、杂赋、兵差徭等,税率愈来愈高。1912年(民国元年),石米折钱1.38万文。1914年,银米折银元征收,两银折银元2.2元(内有附捐4角),石米折银元6元。1922年,两银折增加至4元。1925年,张宗昌主鲁,为扩充其军阀实力,不断巧立名目,相继加征所谓“善后特捐”、“讨赤特捐”等,总计年税目达54种之多。此外,他还采取“寅吃卯粮”办法,于1926年预征田赋至1929年。与此同时,其下属官僚部队也层层加码盘剥。1926年春,驻汶张军某团刘姓团长,向汶上农民每亩加征现洋6角,县知事章广铭也擅自每亩加征1角,终于激发了震惊全国的汶上红枪会大暴动。1930年,地丁银改称“上下忙”田赋,一年三征。上下忙征银,岁末征米。各年度附捐征收额,由县根据开支多少决定,报省批准后随正税征收。1932年,全县征农业附加税110014元,每亩应赋田实缴附捐2角1分4厘8毫,各级地方官从中摊派勒索数尚不在其内。1935年11月发行法币后,改征法币。
1938~1948年汶上县日伪政权、国民党政权的农税征收,略同前制,但税率不断增高。日伪政权另外加征“筹借”、“员役津贴”等临时附捐。1943年,实征田赋正捐17296元,附捐197483元,临时附捐1164160元,两项附捐合计为田赋正捐的8.73倍。1945年,伪县长姚学著,一次向全县派征每亩小麦10公斤,实征1385.01万公斤。1947年,货币贬值,农税由征钱改为征实,每亩折征小麦一市斗(50公斤)。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汶上县民主政府的农税,主要是在所辖地区征收公粮。1946年,汶上县第一次解放,一度实行省民主政府发布的五等户计征法,试行“累进比率征收制”。以全县农业人口人均占有农田为基数,将农户分成15级,一级(人均一亩以下)的免征农业税,15级(人均30亩以上)的亩征粮20公斤。全县每一负担亩(标准亩,单产75公斤)平均征粮9.75公斤。
1948年汶上解放后,人民政府废除了民国时期的种种苛捐杂税,仅向农民征收少量公粮。1952年,全县土地实行以标准亩(同上)折算计产,从每一负担人口计产中扣除50公斤免征额后,以20%的税率征收农业税,实际税率为15%。1958年,取消50公斤免征额规定,改按1952年常年产量的14%计征,并作为定制。1987年,亩产量增至540公斤,实征率为10.6%。由于受到“左”倾错误影响,1953年粮棉油实行统购统销后,往往于完成公粮任务后,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动员农民缴售数量较大的“余粮”、“爱国粮”,加之农工产品比价不合理,致农民长期未能解决温饱问题。1978年后,此种状况逐步得到纠正。但部分乡村仍有对农民承包土地滥加提留摊派的做法。
清代和民国时期,只有近于绝产的大灾害,才予免征或缓征捐税。建国后,国家对于受灾地区均酌情实行免征或减征。1952年,灾情社会减免公粮473764.5公斤。1957年和1964年,汶上秋作物遭受特大水灾,分别免征公粮597849.2公斤和386793.1公斤。1985年,灾情社会减征粮339700公斤。1979年起,实行起征点制,社员全年收入低于省规定的起征点(全年人均收入不足40元)者免征农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