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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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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和民国政府当政时期,汶上县财政上的收支、上解等重大事项,由县知事(县长)审定后,交县财政机构实施。汶上县抗日民主政府和1949~1952年的汶上县人民政府,其重大财政收支由县委决定,然后交县长和财政部门实施。1953年,改行计划管理,县财政部门编制的预决算草案,报县政府初审后,交县委审定。1954年,实行法制管理,县财政部门编制的预决算草案,须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方能生效。“文革”时期,县政府机构被冲垮,财政问题由群众组织决定,后改县革委决定。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恢复法制管理。
县财政部门对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财政管理通过多种渠道进行。1980年前,各单位年初编制收支预算,年终编制决算,报县财政部门审查备案,并由县财政部门监督指导收支活动。各单位年终结余缴财政部门。1980年,县财局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财务包干,原则规定结余归己,超支不补,纠正了过去年终突击花钱等现象。1985年,对企业由过去的“利润全部上缴、亏损财局补助”,改行按规定缴纳所得税(谓之利改税);税外利润企业得大头(70%),财局得小头(30%);企业亏损,财局不补。1987年,建立乡(镇)级财政,县财政向乡(镇)财政下达收入指标,超收县得30%,乡(镇)得70%。是年县多收11.3万元,乡(镇)多收22.7万元。
各单位预算外支出或漏支,经县财政部门审核追加。1985年起,实行由常务副县长一支笔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