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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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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财政体制为中央集权制。地方财政收入、上解、留用,原则由户部决定。
民国初期沿清制。1925年(民国14年),国民政府划分中央、省、县三级财政收支范围,各级财政收支自行平衡。汶上自1926年行此制,上解、留用由省政府裁定。
抗日战争初期,各抗日根据地实行财政自筹自给。1943年抗日根据地迅速扩大,财政收入全部上缴,财政支出据实报销。军政人员生活品等实行定量供给。
建国后,财政体制因政治因素和国民经济情势变化而多次变革。三年经济恢复时期,国家实行“统收统支”,除地方税收和零星收入抵充县级支出外,其他税收全部上缴;支出由中央统一审核后逐级下拨。1953~1957年,改行中央、省、县“划分收支,分级管理”。县内国营企事业收入、地方税收入和其他收入,均列为县财政收入;县企事业支出及行政管理支出列入县财政预算,报省政府核定。因地方积极性得到了较好调动,财政收支达到了自给有余。
1958年冬,一度将财权下放给刚刚建立的人民公社,试行所谓“以收定支”体制。结果助长了“一平二调的共产风”,造成财政经济的巨大混乱和困难。
1959年国家重新收回财权,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定”。汶上县分成比例为70%。1971年改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超收分成”。汶上县超收分成70%。1972年实行“总额分成,不搞包干”。汶上县总额分成仍为70%。1974年变为“收入固定留成比例”。汶上县固定留成比例为2.6%。1959~1977年先后实行的4种财政体制,都给地方财政留有一定自主权,但由于财政收支指标由国家控制,一年一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财政的积极性。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财政体制由“供给制”逐步向“经营制”过渡,国家对贫困县的财政补贴也改为定额制。1978~1979年,实行“超收分成,收支挂钩”。汶上县超留比例40%。1980年改为“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产品税(工商税)全部上缴,其他税收归县留用,超收部分县有支配权。汶上县当年比市定基数超收103.9万元。1982年,在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基础上实行“收入总额分成,三年不变”。汶上分成比例为50%。多收县和国家都增加收入,少收县减少收入。1985年市对汶上仍实行收入总额五五分成。1986年汶上分成增至77%。1987年实行“收入全留,定额补助”,彻底铲除了财政体制上的“大锅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