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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基层财税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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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至民国,地丁(田赋)、附捐及工商杂税分由商会和基层行政机构催缴。
1944年,民主政府于区级政府设财粮助理员(后改称财政助理员),沿为定制。
1946年汶上第一次解放后,分别于南站、寅寺、沟头设工商事务所,分片办理工商税务。1948年第二次解放后,易名稽征所,改属财政科,并增设城关所。1950年稽征所改属税务局,易名税务所。1956年,增设南旺税务所。1958年,康驿税务所划属汶上后,计有6处。1959年底,原东平县的城关、宿城、彭集、沙河站4处税务所划属汶上,不久划出。1961年,增设苑庄、次邱两税务所。1973年,增设辛店、义桥、白石、军屯、郭仓、郭楼、刘楼7处税务所,达到15处公社每社1所。1984年后改公社为区乡,15处税务所未作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