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形式 建国后,商品采购形式多次实行变革。1949~1953年,国营贸易部门对下属经营单位实行拨货制。供销合作社由国营公司进货,采取代销转账形式。1956年专业公司建立后,改拨货为计划分配调拨,派采购员按分配计划催调。1985年后实行多渠道进货,大部分商品由按分配计划进货改革为自由选购。1987年计划分配商品由改革前的642种减至36种,自由选购进货额占日用工业品总购进额的80%以上。
供应方法 建国以来,绝大多数生产生活资料,均为敞开供应,采取门市销售、集会设摊、下乡送货等销售方式。根据国民经济形势和商品供求情况变化,也曾采取过一些特殊供应办法。1949~1953年,为扶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国营商业对供销合作社代销的商品,实行价格优惠,优惠折扣率一般为3~6%;供销合作社对社员供应价格一般低于国营零售牌价5~8%。1952年为恢复发展农业生产,对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实行现售与贷实(贷放实物)相结合的供应办法。是年供销社贷出水车622部,步犁13部,信石161公斤,化肥112吨。1954年依据国家有关统购统销政策规定,先后对粮食、油料、棉布、絮棉、煤油实行计划供应。三年困难时期,农副产品价格暴涨,商品供应紧张。为缩小供需差距,确保人民基本生活需要,商业、供销部门根据“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照顾需要,安排一般”原则,对饭菜、糖果、糕点、砂糖、酒、茶叶、进口卷烟、自行车、钟表、针织品,实行高价销售(一般高于平价3~5倍)。1962年对肥皂、火柴、纸烟、食糖、碱粉、茶叶等实行按人定量,分月(季)供应,对电池、电筒、水瓶、瓶胆、钢精制品、铝制品、搪瓷制品、塑料雨衣、各种调料、毛棉制品、丝绸布、办公用品、自行车配件等,有的实行按人平均,个别照顾,有的按工资平均加照顾,以公社、机关、工厂、学校为单位,统一分配,凭信供应。对工业劳保用品及铁丝、元钉则实行层层核批,计划供应。1963年对棉布、针棉织品、棉布服装、布鞋、煤炭、煤油、猪牛羊肉、食糖、糕点、卷烟、肥皂、民用线12种商品,实行凭票证定量供应;对呢绒及其制品、绸缎及其制品、毛线及其制品、人造棉及其制品和手帕、线手套、丝棉、高档皮鞋、胶鞋、香皂、茶叶、定量外的轴线及卷烟等13种商品实行凭购物券供应。1960~1963年,对从事井下高温作业的工人、病员、产妇、国家专业运动员、归侨、外国留学生、17级以上干部、大尉以上军官、知名民主人士、高级知识分子、老红军、退休军官、残废革命军人等,每人每月额外供应食油0.5~1公斤,鸡蛋1~1.5公斤,鱼0.5~1.5公斤,甲级香烟1条等,称之“特需供应”。
城乡商品分配,实行国合双方协商分配比例。1962年城乡分配比例定为城市占30%,农村占70%。其中棉布类城市占40%,农村占60%;文化用品类城市占27%,农村占73%;五金类城市占33%,农村占67%;交电类城市占39%,农村占61%。1963年后,上述控购商品供应逐渐敞开,陆续取消高价供应。同时将农村商品供应比例提至86%。对奖售给农村的工业品,全部供应给农村。“文革”期间,商品供应再呈紧张,对名牌自行车、手表、缝纫机等商品实行凭票证供应。1978年后,购销渠道畅通,迅速出现国营、集体、个体商业竞销局面。至1987年,除平价粮食(面粉)、食油等少量计划内商品仍凭票证供应外,其余商品全部实行敞开供应。
第三节 采购形式 供应方法
采购形式 建国后,商品采购形式多次实行变革。1949~1953年,国营贸易部门对下属经营单位实行拨货制。供销合作社由国营公司进货,采取代销转账形式。1956年专业公司建立后,改拨货为计划分配调拨,派采购员按分配计划催调。1985年后实行多渠道进货,大部分商品由按分配计划进货改革为自由选购。1987年计划分配商品由改革前的642种减至36种,自由选购进货额占日用工业品总购进额的80%以上。
供应方法 建国以来,绝大多数生产生活资料,均为敞开供应,采取门市销售、集会设摊、下乡送货等销售方式。根据国民经济形势和商品供求情况变化,也曾采取过一些特殊供应办法。1949~1953年,为扶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国营商业对供销合作社代销的商品,实行价格优惠,优惠折扣率一般为3~6%;供销合作社对社员供应价格一般低于国营零售牌价5~8%。1952年为恢复发展农业生产,对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实行现售与贷实(贷放实物)相结合的供应办法。是年供销社贷出水车622部,步犁13部,信石161公斤,化肥112吨。1954年依据国家有关统购统销政策规定,先后对粮食、油料、棉布、絮棉、煤油实行计划供应。三年困难时期,农副产品价格暴涨,商品供应紧张。为缩小供需差距,确保人民基本生活需要,商业、供销部门根据“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照顾需要,安排一般”原则,对饭菜、糖果、糕点、砂糖、酒、茶叶、进口卷烟、自行车、钟表、针织品,实行高价销售(一般高于平价3~5倍)。1962年对肥皂、火柴、纸烟、食糖、碱粉、茶叶等实行按人定量,分月(季)供应,对电池、电筒、水瓶、瓶胆、钢精制品、铝制品、搪瓷制品、塑料雨衣、各种调料、毛棉制品、丝绸布、办公用品、自行车配件等,有的实行按人平均,个别照顾,有的按工资平均加照顾,以公社、机关、工厂、学校为单位,统一分配,凭信供应。对工业劳保用品及铁丝、元钉则实行层层核批,计划供应。1963年对棉布、针棉织品、棉布服装、布鞋、煤炭、煤油、猪牛羊肉、食糖、糕点、卷烟、肥皂、民用线12种商品,实行凭票证定量供应;对呢绒及其制品、绸缎及其制品、毛线及其制品、人造棉及其制品和手帕、线手套、丝棉、高档皮鞋、胶鞋、香皂、茶叶、定量外的轴线及卷烟等13种商品实行凭购物券供应。1960~1963年,对从事井下高温作业的工人、病员、产妇、国家专业运动员、归侨、外国留学生、17级以上干部、大尉以上军官、知名民主人士、高级知识分子、老红军、退休军官、残废革命军人等,每人每月额外供应食油0.5~1公斤,鸡蛋1~1.5公斤,鱼0.5~1.5公斤,甲级香烟1条等,称之“特需供应”。
城乡商品分配,实行国合双方协商分配比例。1962年城乡分配比例定为城市占30%,农村占70%。其中棉布类城市占40%,农村占60%;文化用品类城市占27%,农村占73%;五金类城市占33%,农村占67%;交电类城市占39%,农村占61%。1963年后,上述控购商品供应逐渐敞开,陆续取消高价供应。同时将农村商品供应比例提至86%。对奖售给农村的工业品,全部供应给农村。“文革”期间,商品供应再呈紧张,对名牌自行车、手表、缝纫机等商品实行凭票证供应。1978年后,购销渠道畅通,迅速出现国营、集体、个体商业竞销局面。至1987年,除平价粮食(面粉)、食油等少量计划内商品仍凭票证供应外,其余商品全部实行敞开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