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征购 考历代田赋,多以征粮为主,俗称“皇粮国税”。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汶上县应征成熟地1466159.6亩,征银40509.47两,征麦1911.37石,征米4720279石,征润耗米282.18石。民国初年沿清制。1930年(民国19年),改地丁银为“上下忙田赋”,上下忙征银,岁末征米。汶上县年征米7600石。后随“附捐”、“临时附捐”等名目频增,征收数量不断加大。
1946年,汶上县民主政府实行以累进率计算法征收公粮。1948年,汶上县交付的166.5万公斤支前粮,12.6万公斤驻军用粮,均出自农民交纳的公粮。1952年,全县改以标准亩折算产量办法分配公粮征收和余粮统购。1953年11月实行计划统购,禁止私商经营粮油,进一步稳定了市场,保证了粮油供应。但因对交留比例规定欠准,一度引起部分农民顾虑。1955年,遵照国务院《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在认真调查研究和试点基础上,推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定产即根据土地质量、经营条件评定常年亩产量。定购即从定产数额中扣除种子、口粮、饲料后,对余粮部分按80~90%确定征购数量。在正常年景下,定产定购3年不变。定销即对缺粮户实行统销。统销数量因缺粮情况一年一定。是年全县完成定购粮食3380万公斤,定销682.5万公斤(其中非农业供应307.5万公斤)。1957年起,为增加农民收入,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比1950年提高35.9%。1958~1960年,片面追求高指标,迫使各社队虚报产量,大购大销,破坏了“三定”政策,加之大办公共食堂等造成严重浪费,致群众生活发生严重困难。1959年,全县粮食总产7473万公斤,交售2374万公斤(占31.8%),社员人均口粮仅有116公斤,部分社队人均不足90公斤。1965年,落实中央“稳定农民粮食负担”政策,将粮食、油料收购价格提高9.2%,同时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三年”,对保证供需,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起了重要作用。1965~1971年,汶上县每年包购基数为2250万公斤。1970年起,提高大豆等油料收购价格,超购部分加价30%。1972年8月起,改行“一定五年”。汶上县征购基数升为2350万公斤。1978年因棉田面积扩大,降为2005万公斤。实际完成530万公斤。1979年自夏粮上市起,粮食统购价格提高20%,油料提高27%,超购部分加价50%。是年征购基数为700万公斤,实际完成1708万公斤,超卖144%(其中包括外县成交部分)。1981年起,改行粮食购销包干(包购基数一定5年不变,任务一年一定)政策,同时提高大豆购价,并由统购改为派购,包购基数定为497.5万公斤,全年实际完成1347.5万公斤。1985年起,改粮食统购、派购为合同定购,改超基数加价为按比例加价(一般30%牌价,70%议价)。是年汶上县合同定购任务2500万公斤,其中夏粮2250万公斤,秋粮250万公斤。在遭受严重风雹灾害情况,全年仍完成2012.5万公斤。1987年,合同定购任务1850万公斤,实际完成1931万公斤。
粮食议购 建国初,粮食部门除完成征购任务外,派员赴市场议价收购部分粮食作为供应补充。1950年,改由粮食经营组经营和委托供销合作社设点代购。至1955年4月,供销合作社累计代购2852万公斤,年均议购570万公斤。1955年5月停止委托代购,改由粮食部门自己经营。1957~1961年,因遭受特大洪水和3年经济困难,停止议购。1962年恢复,但购量很少。1965年粮食生产获较大增长,议购量恢复至建国初期年平均水平。以后每年多在120万公斤以上。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后,突破1000万公斤。1981年12月,建县粮油议购议销公司,议购粮食突破2000万公斤。1987年增至5045万公斤。
油料征购 1953年起,对大豆、花生、芝麻等油料及食油实行计划收购(大豆随粮食征购)。1950年共征购101万公斤。后因油料作物种植面积减少,征购量渐降至1962年的6.5万公斤。其后强调多种经营,征购数量逐渐回升。1979年油料购价提高26.3%,油脂提高27.8%,超购价格提高15%。1982年,征购量最高达到1573.73万公斤。后因市场价格增高,收购量再次下降。1985年起,油料随同粮食实行合同定购。
第一节 征购 议购
粮食征购 考历代田赋,多以征粮为主,俗称“皇粮国税”。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汶上县应征成熟地1466159.6亩,征银40509.47两,征麦1911.37石,征米4720279石,征润耗米282.18石。民国初年沿清制。1930年(民国19年),改地丁银为“上下忙田赋”,上下忙征银,岁末征米。汶上县年征米7600石。后随“附捐”、“临时附捐”等名目频增,征收数量不断加大。
1946年,汶上县民主政府实行以累进率计算法征收公粮。1948年,汶上县交付的166.5万公斤支前粮,12.6万公斤驻军用粮,均出自农民交纳的公粮。1952年,全县改以标准亩折算产量办法分配公粮征收和余粮统购。1953年11月实行计划统购,禁止私商经营粮油,进一步稳定了市场,保证了粮油供应。但因对交留比例规定欠准,一度引起部分农民顾虑。1955年,遵照国务院《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在认真调查研究和试点基础上,推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定产即根据土地质量、经营条件评定常年亩产量。定购即从定产数额中扣除种子、口粮、饲料后,对余粮部分按80~90%确定征购数量。在正常年景下,定产定购3年不变。定销即对缺粮户实行统销。统销数量因缺粮情况一年一定。是年全县完成定购粮食3380万公斤,定销682.5万公斤(其中非农业供应307.5万公斤)。1957年起,为增加农民收入,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比1950年提高35.9%。1958~1960年,片面追求高指标,迫使各社队虚报产量,大购大销,破坏了“三定”政策,加之大办公共食堂等造成严重浪费,致群众生活发生严重困难。1959年,全县粮食总产7473万公斤,交售2374万公斤(占31.8%),社员人均口粮仅有116公斤,部分社队人均不足90公斤。1965年,落实中央“稳定农民粮食负担”政策,将粮食、油料收购价格提高9.2%,同时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三年”,对保证供需,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起了重要作用。1965~1971年,汶上县每年包购基数为2250万公斤。1970年起,提高大豆等油料收购价格,超购部分加价30%。1972年8月起,改行“一定五年”。汶上县征购基数升为2350万公斤。1978年因棉田面积扩大,降为2005万公斤。实际完成530万公斤。1979年自夏粮上市起,粮食统购价格提高20%,油料提高27%,超购部分加价50%。是年征购基数为700万公斤,实际完成1708万公斤,超卖144%(其中包括外县成交部分)。1981年起,改行粮食购销包干(包购基数一定5年不变,任务一年一定)政策,同时提高大豆购价,并由统购改为派购,包购基数定为497.5万公斤,全年实际完成1347.5万公斤。1985年起,改粮食统购、派购为合同定购,改超基数加价为按比例加价(一般30%牌价,70%议价)。是年汶上县合同定购任务2500万公斤,其中夏粮2250万公斤,秋粮250万公斤。在遭受严重风雹灾害情况,全年仍完成2012.5万公斤。1987年,合同定购任务1850万公斤,实际完成1931万公斤。
粮食议购 建国初,粮食部门除完成征购任务外,派员赴市场议价收购部分粮食作为供应补充。1950年,改由粮食经营组经营和委托供销合作社设点代购。至1955年4月,供销合作社累计代购2852万公斤,年均议购570万公斤。1955年5月停止委托代购,改由粮食部门自己经营。1957~1961年,因遭受特大洪水和3年经济困难,停止议购。1962年恢复,但购量很少。1965年粮食生产获较大增长,议购量恢复至建国初期年平均水平。以后每年多在120万公斤以上。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后,突破1000万公斤。1981年12月,建县粮油议购议销公司,议购粮食突破2000万公斤。1987年增至5045万公斤。
油料征购 1953年起,对大豆、花生、芝麻等油料及食油实行计划收购(大豆随粮食征购)。1950年共征购101万公斤。后因油料作物种植面积减少,征购量渐降至1962年的6.5万公斤。其后强调多种经营,征购数量逐渐回升。1979年油料购价提高26.3%,油脂提高27.8%,超购价格提高15%。1982年,征购量最高达到1573.73万公斤。后因市场价格增高,收购量再次下降。1985年起,油料随同粮食实行合同定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