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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集体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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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销合作商业
供销合作社初称合作社,最早出现于1932年,由民国县政府兴办,内设合作指导所(次年撤销)。
“七七”事变前后,爱国志士刘起(原名启文)、曹志尚、曹麟周、郭鹤村等,为掩护组织抗日救国活动,先后于城内集股创办鼎新商社、文林堂书社,力生合作社,主要经销文化教育用品。
汶上解放后,县民主政府于1949年5月建立汶上县合作推进社。6月,于城内开办机关学校消费合作社。8月于五区泗汶村建立第一个农村供销合作社。年底村社增至6处。1951年增至17处,社员23173人,入股金额26029万元(旧币)。1952年整顿合并为12处,下设零售店31处,附设加工生产单位(染坊、油坊)13处,社员增至42132人,入股金额51934万元(旧币)。1954年基层社复合并为8处(每区1处),定名为“汶上县第×区供销合作社”。下设零售店76处,接近实现每乡1店。1956年基层社改以驻地村(镇)命名。1972年5月基社增至15处(每公社一处),并于各公社驻地设综合门市部和生产资料门市部38个,采购站、加工厂22个,于较大村设中心店门市部46个,基本形成县、社、队三级商品流通体制。
建国以来,供销合作社始终贯彻了为生产、生活服务方针,担负着人民群众的产品收购和生产、生活资料供应。1949~1954年,为打击投机倒把,稳定物价,实行高收低售政策,同时大力开办了农副产品和主要工业品的代购代销业务。对私改造后,商品购销改按分配计划组织调拨。
1955年2月,县委县人委传达贯彻全国和全省第三次农村“私改”工作会议精神之后,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对分散经营百货、杂货、棉布、副食品、饭店、理发、修理等行业中的小型座商和固定商贩,先后组织了“统一领导、分散经营、自负盈亏”的合作小组,或“统一领导、统一经营、共负盈亏”的合作商店。年底,合作店组发展到18处、153人,占私商人员总数的10.7%,占已改造人数22.6%。其中合作商店8处52人;合作饭店7处81人;合作饮食小组3处20人。1956年在私改高潮中,绝大部分私营商业(包括已改造的)加入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仍有部分商户自愿组织了合作店组,年底计有280人。1957年增至374人,其中合作店(组)13处75人;合作饮食店(组)10处78人;合作服务店(组)8处21人;其他合作店(组)200人。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将上述店组大部纳进座地自守的国营商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至1960年,合作店组从业人员仅余5人。为纠正其左倾错误给群众购销带来的诸多困难,1961年结合贯彻“商业40条”,先后从国、合内部过渡人员中转出76人,恢复合作店(组)。
1966年末,“文革”狂飙席卷汶上,已恢复的合作店组被斥为“所有制的大倒退”,迫使全部封门停业。
1958年,在对废旧物资收购中一度提出“翻箱倒柜、挖地三尺”等错误口号,甚至将社员正在使用的铜盆铁锅等金属器具,统统当作废料加以强行收购,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困难,给党和政府威信造成严重损害。
1961年,为帮助恢复遭到严重破坏的农村经济,供销社在认真贯彻国家粮、棉、油(料)统购统销政策的同时,对主要农副产品和副食品实行物资奖售或换购政策。1962年9月起,开展议购议销业务达45个品种,年底购销总值181.2万元,对克服供需矛盾起了较大作用。“文革”期间,购销业务曾长期处于无人过问状态。1967年销售总额比1966年下降36.7%。1978年后,供销社在城乡经济中重新发挥了主渠道作用,经营形式、服务方法均有明显改进。尤其1983年恢复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后,乘全国市场开放搞活时机实行了“多渠道,少环节”的经营改革,相继开展了联营联销,联营分销业务,打破了传统的坐地经营,闭关自守局面。1987年,供销合作社系统设各种购销网点222个,人员1990人,商品销售总额13896万元,占全县销售总额的25.9%,实现利润291.4万元。
二、其他集体商业
1980年贯彻改革开放政策后,开始出现乡镇工业经营商业的经理部、展销部和零售门市部。1981年在“三多一少”(多种组织形式、多种经营成份、多条流通渠道、少经营环节)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下,相继涌现了一大批厂办、校办、村办商业。是年仅以县劳动服务公司名义、由部门主办的待业青年门市部即有9处,从业人员112人。1987年全县乡镇、村办商业增至92处,从业人员625人,销售额533万元。汶上镇柳杭村在县城开办商店1处,饭店1处。各单位办商业对搞活城乡经济,扩大劳动就业起到了一定辅助作用,但由于缺乏严格管理监督,也相应助长了以权谋私,牟取暴利,投机倒把等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