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机构 明清,手工业由县衙工房管理。民初沿清制。1920年,改由劝业所具体管理。1928年,改由县政府实业科(后改建设科、第四科)管理。30年代中期,一度由行业工会代管具体业务。日伪统治时期,由伪县公署经济系管理。1939~1949年,县民主政府财经科、建设科先后兼管。1955年12月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合社,具体代管全县工业。1956年6月建手工业管理科,与联合社合署办公。1958年下半年,联合社与交通科合并为工业交通局,统管全县工交业务。1959年9月,工交局分立为工业局(主管全民工业)、手工业管理局(主管集体、个体工业)和交通局。1962年8月,工业局与手工业管理局合署办公,统管全县工业。1968年,改由县革委生产指挥部工交组统管。1972年9月,撤工交组,改建县工业局。12月,撤销工业局,分设工交办公室和二轻工业局,分别管理全民、集体工业。1975年增设公社工业局(1982年改称多种经营社队企业局,1984年改称多种经营乡镇企业局,简称乡镇企业局),分管乡镇工业和村办工业。1978年10月,撤工交办,改建经济委员会,主管全民工业。1987年经委有干部职工27人,二轻局有干部职工17人,乡镇企业局有干部职工51人。
1975年5月,建汶上县革命委员会电力工业局。1984年6月,电力工业局改建为汶上县供电公司,实行政企合一,受县经委与济宁电业局双重领导。1987年,共有干部职工213人。
管理制度 明清以及民国,县衙(府)对私营手工业管理仅限于登记管理和征收捐税。企业的原材料购进、生产管理、产品销售等,均由业主自理。建国初,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一度采取免税等措施,迅速促进因战争而停歇的手工业恢复发展。1951年12月至1952年2月,先后组织工商企业干部、职工开展“三反”、“五反”运动,清除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行贿受贿、偷税漏税、偷工减料等不正经营作风,为私人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奠定了基础。1955~1956年,98%的手工业者相继改造过渡为半社会主义集体性质的合作社(组)。其后,曾长期实行限制私营企业发展的方针。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政府通过贷款扶持、减收利税等措施,鼓励发展了一批以家庭为主体的个体手工业,作为全民、集体工业的补充。其生产项目、职工招聘、工资待遇、经营管理等,均由业主自主。1983年县工商局组建个体工商业劳动者协会,主司团结教育会员,协调内外关系等。
1956年基本完成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后,县建手工业联社,主司全县手工业合作厂、社(组)管理。各手工业厂、社(组)实行入股分红,自负盈亏,民主选举理事会、监事会及厂长副厂长、主任副主任,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各自经营状况,制定经营管理章程,报经县联社批准后生效。其职工(包括临时工)数额、生产指标等,由省、地主管部门下达;所需原材料实行计划供应(不足部分自筹);产品以自销为主,县联社、基层供销社予以帮销或代销;产品价格、所得税比例、分红比例执行统一规定。后者一般为所获利润扣除公益金后的20%左右。至1957年底,各厂社(组)基本还清股金,废除分红,完全转为集体性质企业。厂社内部实行民主管理,由定期召开的理事会决定重大事宜。理事会下设生产组、财务组、指导组(后改政工组或科、股),并在生产实践中逐步建立、完善了劳动定额管理、全员劳动生产率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相应的奖惩制度,从而推动企业生产不断发展。1958年,受全国“跃进风”、“浮夸风”影响,多数手工业合作社转为全民工厂,并在实际上由党支部(总支)取代了理事会,取消了原有厂社章程和管理制度,改原有按生产经营状况分级付酬的浮动工资制为固定工资制(俗称“大锅饭”、“铁饭碗”)。生产上片面追求高指标,粗制滥造;出工上采取大拥班,“人海战术”,结果很快造成原料短缺,产品滞销,资金入不敷出,致多数一轰而上、基础薄弱的厂社不得不停产或下马。1962~1963年,实行调整退缩,恢复原有厂社及管理制度,集体企业重新获得巩固与发展。“文革”初期,再度改社为厂,批判废除原有管理制度,致生产经营一度出现混乱。1969年下半年,片面追求“一大二公”,将县印刷厂、修配厂、被服厂、白铁厂、印染厂、条编厂、皮革厂、建筑社等驻县城的10家集体厂社合并为一个综合性大厂——“五七工厂”(原有厂社改称生产车间)。厂内设革命委员会主任、副主任6人,下建生产科、供销科、财务科,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核算,统一开支。由于头头们忙于“搞革命”而无暇顾及生产管理,且无严格、统一的规章制度,不到一年,便因各车间竞花钱、竞要钱等矛盾而闹得不可收拾。唯因国家对集体企业仍实行自负盈亏,多数干部职工自觉坚守岗位,才未造成全面停工停产(此亦为“文革”内乱中集体企业比全民企业生产秩序稳定的主要因素)。1971年,五七工厂解体,恢复原有厂社及其管理制度。1975年,15处公社农具厂(其中城关、辛店、刘楼、郭楼4处为社镇办,其余属大集体)实行县、社双重领导(党团组织属公社领导,业务属县公社工业局领导)。所需钢材、木材、煤炭等纳入县计划供应,并由县局下达生产(产值)指标。产品主要靠自销,部分由供销社代销。是年起,乡镇企业在济宁地区最早推行以产值、利润承包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责任制,较快取得经济效益。1975年1月,济宁地区于汶上召开全区社办企业现场会,推广其经验。1978年贯彻改革开放政策后,逐步扩大了企业自主权,相应增强了企业活力和应变能力。但由于各种所有制企业骤增,计划管理失控,致县社企业原材料供应逐年减少,愈来愈多不足部分依靠计划外高价购进。产品销售遂由单一的指令性价格,演变为指导性价格与市场调节价格并行的浮动价格。1984年下半年至1985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县乡企业相继推行厂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经营承包责任制。后者做法是:由县经委会同二轻工业局、乡镇企业局向各厂长定出产值、利润承包基数,并交由厂长组阁,全权负责经营管理,依法交纳利税;继由厂长主持,将生产、销售、原材料供应等项指标,逐级分解承包给各有关科室、车间、班组及每个职工。各级承包均从实际出发,制定有明确的责、权、利规定和严明的奖惩制度。包期一般为三年。满三年后则根据企业发展情况,重新制订承包基数。目标管理经营承包责任制的推行,较好调动了干部职工的责任心、积极性。1987年,全县工业产值、利税分别比1983年增长1.92倍、0.34倍。同其他新生事物一样,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也因自身尚存有一定缺陷而带来某些副作用,有待进一步加以总结和完善。
1948年12月建立全民酒厂后,依法实行专酿专卖。所需原料初靠以酒兑换,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改由计划供应。伴随地方全民工业发展,逐步形成其独立稳定的管理制度。即全部投资由县、地财政负担;书记、厂长(正厂长一般由书记兼任)及厂内中层干部全部由县政府任命;人、财、物分由县各主管部门管理;盈利全部上交,亏损由地方财政补贴;能源、原材料由政府主管部门优先予以计划供应;产品、产量、价格分由政府各主管部门下达;产品销售,原则由政府主管单位包销(滞销品实际大部靠自销);干部职工工资,分由政府人事、劳动部门定级定额,一般固定不变。此种管理体制在建国初期经济基础十分薄弱的情况下,曾为恢复发展地方工业和稳定市场物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因政府包揽过多,管理过死,使企业生产与责、权、利完全分离,故在较大程度上束缚了企业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影响限制了企业自身的提高和发展。1962年,4个全民所有制企业中有2个亏损。1965年,结合学习推广大庆油田企业管理经验,各工厂先后实行定额管理(定人员、定产量、定质量、定消耗),并相应加强了政治思想教育和技术工艺管理,促使企业生产面貌发生了较显著变化。1977年1月,县农具厂被评为济宁地区两个“大庆式企业”之一。同期,山东省政府于汶上召开工业学大庆现场会,重点推广了县农具厂管理经验。但由于管理体制上的弊端未得到根本革除,企业的生产能力、应变能力仍然受到制约。财政投资巨大的火力发电厂、化肥厂、造纸厂等,均因管理不善、连年亏损而下马。1980~1984年,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企业整顿细则,重点对县全民企业组织了整顿验收,促进多数企业在产量、质量、工艺、设备、维修、安全、财务、管理等方面较前提高了一步。同期,对长期亏损企业分别进行了关停并转。1984年下半年至1985年,与集体企业同步推行目标管理经营承包责任制(方法大致同集体企业)。
第二节 管理体制
管理机构 明清,手工业由县衙工房管理。民初沿清制。1920年,改由劝业所具体管理。1928年,改由县政府实业科(后改建设科、第四科)管理。30年代中期,一度由行业工会代管具体业务。日伪统治时期,由伪县公署经济系管理。1939~1949年,县民主政府财经科、建设科先后兼管。1955年12月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合社,具体代管全县工业。1956年6月建手工业管理科,与联合社合署办公。1958年下半年,联合社与交通科合并为工业交通局,统管全县工交业务。1959年9月,工交局分立为工业局(主管全民工业)、手工业管理局(主管集体、个体工业)和交通局。1962年8月,工业局与手工业管理局合署办公,统管全县工业。1968年,改由县革委生产指挥部工交组统管。1972年9月,撤工交组,改建县工业局。12月,撤销工业局,分设工交办公室和二轻工业局,分别管理全民、集体工业。1975年增设公社工业局(1982年改称多种经营社队企业局,1984年改称多种经营乡镇企业局,简称乡镇企业局),分管乡镇工业和村办工业。1978年10月,撤工交办,改建经济委员会,主管全民工业。1987年经委有干部职工27人,二轻局有干部职工17人,乡镇企业局有干部职工51人。
1975年5月,建汶上县革命委员会电力工业局。1984年6月,电力工业局改建为汶上县供电公司,实行政企合一,受县经委与济宁电业局双重领导。1987年,共有干部职工213人。
管理制度 明清以及民国,县衙(府)对私营手工业管理仅限于登记管理和征收捐税。企业的原材料购进、生产管理、产品销售等,均由业主自理。建国初,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一度采取免税等措施,迅速促进因战争而停歇的手工业恢复发展。1951年12月至1952年2月,先后组织工商企业干部、职工开展“三反”、“五反”运动,清除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行贿受贿、偷税漏税、偷工减料等不正经营作风,为私人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奠定了基础。1955~1956年,98%的手工业者相继改造过渡为半社会主义集体性质的合作社(组)。其后,曾长期实行限制私营企业发展的方针。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政府通过贷款扶持、减收利税等措施,鼓励发展了一批以家庭为主体的个体手工业,作为全民、集体工业的补充。其生产项目、职工招聘、工资待遇、经营管理等,均由业主自主。1983年县工商局组建个体工商业劳动者协会,主司团结教育会员,协调内外关系等。
1956年基本完成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后,县建手工业联社,主司全县手工业合作厂、社(组)管理。各手工业厂、社(组)实行入股分红,自负盈亏,民主选举理事会、监事会及厂长副厂长、主任副主任,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各自经营状况,制定经营管理章程,报经县联社批准后生效。其职工(包括临时工)数额、生产指标等,由省、地主管部门下达;所需原材料实行计划供应(不足部分自筹);产品以自销为主,县联社、基层供销社予以帮销或代销;产品价格、所得税比例、分红比例执行统一规定。后者一般为所获利润扣除公益金后的20%左右。至1957年底,各厂社(组)基本还清股金,废除分红,完全转为集体性质企业。厂社内部实行民主管理,由定期召开的理事会决定重大事宜。理事会下设生产组、财务组、指导组(后改政工组或科、股),并在生产实践中逐步建立、完善了劳动定额管理、全员劳动生产率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相应的奖惩制度,从而推动企业生产不断发展。1958年,受全国“跃进风”、“浮夸风”影响,多数手工业合作社转为全民工厂,并在实际上由党支部(总支)取代了理事会,取消了原有厂社章程和管理制度,改原有按生产经营状况分级付酬的浮动工资制为固定工资制(俗称“大锅饭”、“铁饭碗”)。生产上片面追求高指标,粗制滥造;出工上采取大拥班,“人海战术”,结果很快造成原料短缺,产品滞销,资金入不敷出,致多数一轰而上、基础薄弱的厂社不得不停产或下马。1962~1963年,实行调整退缩,恢复原有厂社及管理制度,集体企业重新获得巩固与发展。“文革”初期,再度改社为厂,批判废除原有管理制度,致生产经营一度出现混乱。1969年下半年,片面追求“一大二公”,将县印刷厂、修配厂、被服厂、白铁厂、印染厂、条编厂、皮革厂、建筑社等驻县城的10家集体厂社合并为一个综合性大厂——“五七工厂”(原有厂社改称生产车间)。厂内设革命委员会主任、副主任6人,下建生产科、供销科、财务科,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核算,统一开支。由于头头们忙于“搞革命”而无暇顾及生产管理,且无严格、统一的规章制度,不到一年,便因各车间竞花钱、竞要钱等矛盾而闹得不可收拾。唯因国家对集体企业仍实行自负盈亏,多数干部职工自觉坚守岗位,才未造成全面停工停产(此亦为“文革”内乱中集体企业比全民企业生产秩序稳定的主要因素)。1971年,五七工厂解体,恢复原有厂社及其管理制度。1975年,15处公社农具厂(其中城关、辛店、刘楼、郭楼4处为社镇办,其余属大集体)实行县、社双重领导(党团组织属公社领导,业务属县公社工业局领导)。所需钢材、木材、煤炭等纳入县计划供应,并由县局下达生产(产值)指标。产品主要靠自销,部分由供销社代销。是年起,乡镇企业在济宁地区最早推行以产值、利润承包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责任制,较快取得经济效益。1975年1月,济宁地区于汶上召开全区社办企业现场会,推广其经验。1978年贯彻改革开放政策后,逐步扩大了企业自主权,相应增强了企业活力和应变能力。但由于各种所有制企业骤增,计划管理失控,致县社企业原材料供应逐年减少,愈来愈多不足部分依靠计划外高价购进。产品销售遂由单一的指令性价格,演变为指导性价格与市场调节价格并行的浮动价格。1984年下半年至1985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县乡企业相继推行厂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经营承包责任制。后者做法是:由县经委会同二轻工业局、乡镇企业局向各厂长定出产值、利润承包基数,并交由厂长组阁,全权负责经营管理,依法交纳利税;继由厂长主持,将生产、销售、原材料供应等项指标,逐级分解承包给各有关科室、车间、班组及每个职工。各级承包均从实际出发,制定有明确的责、权、利规定和严明的奖惩制度。包期一般为三年。满三年后则根据企业发展情况,重新制订承包基数。目标管理经营承包责任制的推行,较好调动了干部职工的责任心、积极性。1987年,全县工业产值、利税分别比1983年增长1.92倍、0.34倍。同其他新生事物一样,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也因自身尚存有一定缺陷而带来某些副作用,有待进一步加以总结和完善。
1948年12月建立全民酒厂后,依法实行专酿专卖。所需原料初靠以酒兑换,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改由计划供应。伴随地方全民工业发展,逐步形成其独立稳定的管理制度。即全部投资由县、地财政负担;书记、厂长(正厂长一般由书记兼任)及厂内中层干部全部由县政府任命;人、财、物分由县各主管部门管理;盈利全部上交,亏损由地方财政补贴;能源、原材料由政府主管部门优先予以计划供应;产品、产量、价格分由政府各主管部门下达;产品销售,原则由政府主管单位包销(滞销品实际大部靠自销);干部职工工资,分由政府人事、劳动部门定级定额,一般固定不变。此种管理体制在建国初期经济基础十分薄弱的情况下,曾为恢复发展地方工业和稳定市场物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因政府包揽过多,管理过死,使企业生产与责、权、利完全分离,故在较大程度上束缚了企业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影响限制了企业自身的提高和发展。1962年,4个全民所有制企业中有2个亏损。1965年,结合学习推广大庆油田企业管理经验,各工厂先后实行定额管理(定人员、定产量、定质量、定消耗),并相应加强了政治思想教育和技术工艺管理,促使企业生产面貌发生了较显著变化。1977年1月,县农具厂被评为济宁地区两个“大庆式企业”之一。同期,山东省政府于汶上召开工业学大庆现场会,重点推广了县农具厂管理经验。但由于管理体制上的弊端未得到根本革除,企业的生产能力、应变能力仍然受到制约。财政投资巨大的火力发电厂、化肥厂、造纸厂等,均因管理不善、连年亏损而下马。1980~1984年,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企业整顿细则,重点对县全民企业组织了整顿验收,促进多数企业在产量、质量、工艺、设备、维修、安全、财务、管理等方面较前提高了一步。同期,对长期亏损企业分别进行了关停并转。1984年下半年至1985年,与集体企业同步推行目标管理经营承包责任制(方法大致同集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