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达官富绅墓林,如路林、郭林、徐家林等,雇有看林户。民国期间,中山纪念林、围城林场,设专人管理。
建国初,四旁树归个人,一般管护较好。1957年成立高级社后,庭院外树木悉归集体,出现乱伐树木现象。墓林树大部砍光。同年,县人委颁发《关于禁止砍伐树株的布告》,滥伐之风得以制止,但管护仍不如前。1962年,全县林木确权发证,林业得以发展。1963年造林8216亩,比1962年前累计造林7600亩,还多616亩。1969年,谣传院外树株一律归公,四旁树木再遭摧残。同年,四旁树仅有250万株,比1968年的546万株减少54%。1980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指示,县政府明确社造社有,队造队有,合造共有。社员于房前屋后和指定地点植树。悉归个人。1982年,第二次林木确权发证,进一步明确了林木权属。1984年,县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深入扎实地开展绿化祖国运动的指示。1985年,县政府结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发布保护林木发展林业《布告》,先后对片林、果园实行投标承包,或统一经营,设专人管护;苗圃由其负责人“组阁”承包;农田林网、桐粮间作,树随地走,间有专业队护理,原树作价保本,增值按比例分成。每年植树节前后,县林业局、乡(镇)林业站,深入各乡、村,督促检查植树情况。近年,各乡(镇)相继制订林木保护“乡规民约”,对毁坏和盗伐树木者,酌情严罚。上述措施,均对林木保护产生了重要促进作用。1986~1987年,郭仓、苑庄、杨店三乡,先后成立护林大队,林木保护完好。
第二节 林木保护
建国前,达官富绅墓林,如路林、郭林、徐家林等,雇有看林户。民国期间,中山纪念林、围城林场,设专人管理。
建国初,四旁树归个人,一般管护较好。1957年成立高级社后,庭院外树木悉归集体,出现乱伐树木现象。墓林树大部砍光。同年,县人委颁发《关于禁止砍伐树株的布告》,滥伐之风得以制止,但管护仍不如前。1962年,全县林木确权发证,林业得以发展。1963年造林8216亩,比1962年前累计造林7600亩,还多616亩。1969年,谣传院外树株一律归公,四旁树木再遭摧残。同年,四旁树仅有250万株,比1968年的546万株减少54%。1980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指示,县政府明确社造社有,队造队有,合造共有。社员于房前屋后和指定地点植树。悉归个人。1982年,第二次林木确权发证,进一步明确了林木权属。1984年,县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深入扎实地开展绿化祖国运动的指示。1985年,县政府结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发布保护林木发展林业《布告》,先后对片林、果园实行投标承包,或统一经营,设专人管护;苗圃由其负责人“组阁”承包;农田林网、桐粮间作,树随地走,间有专业队护理,原树作价保本,增值按比例分成。每年植树节前后,县林业局、乡(镇)林业站,深入各乡、村,督促检查植树情况。近年,各乡(镇)相继制订林木保护“乡规民约”,对毁坏和盗伐树木者,酌情严罚。上述措施,均对林木保护产生了重要促进作用。1986~1987年,郭仓、苑庄、杨店三乡,先后成立护林大队,林木保护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