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改后,农民生产情绪高涨。但翻身伊始,经济基础薄弱,且为个体能力所限,生产中发生许多困难,不少村庄重新出现雇工、放债、买卖土地等新的阶级分化。为从根本上拔除封建农业体制,不断发展生产,领导广大农民走上共同富裕道路,县委县政府于领导土改斗争的同时,即遵照中央和省地指示,本着“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国家帮助”的原则,引导农民组织起来,逐步向社会主义的农业集体化迈进。
一、互助组
1949年8月,在县委县政府指导帮助下,辛店村共产党员杜广棋,带领9户农民办起全县第一个农业生产互助组(杜任组长)。由于较好地贯彻了“自愿互利,等价交换”原则,连年获得好收成。1951年5月,他们集资购置了全县第一部铁制水车。次年,再增一部,使全组耕地大部得到灌溉,一时成为轰动全县的头号新闻。县委县政府及时总结推广其经验,并相继发放贷款51万元,重点扶持发展互助组。至1954年秋,全县建起互助组5685个,参加农民48864户,占总农户的62.8%。1955年,全县粮食单产比1949年增加51.3公斤,总产增加4927万公斤。由于农户中拥有土地、牲畜、劳力、农具等仍有较大差别,致部分领导力量薄弱的互助组,一度出现“春组织,夏垮台,秋后再重来”的反复过程,甚至出现部分贫困户无人要的问题。其次,因权属地块小而分散,高低不平,不利耕种管理和水利兴修。
二、农业合作社
初级社 1952年9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草案)》。10月,县委县政府在领导组织大办互助组的同时,指导辛店乡辛店村杜广棋、杨东太等7名党员,联合18户农民成立汶上县第一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并较快获得发展,从而影响带动了生产互助组向合作社形式的转变。初级合作社设社长、副社长、会计;下建生产队,设队长、副队长、记工员。均为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土地入股分红(始为地五劳五,后改地四劳六),对牲畜、农具采取折价归社、分期偿还政策,生产基金筹集则采取股分基金形式。对交不起股金的贫雇农,国家予以贷款扶持。1954~1958年,全县发放农业贷款1189万元,大部分用以扶持合作社。1954年秋,全县办起初级社60个。1955年底,发展至259个,入社农民21542户、104308人,分别占总农户和总人口的29.3%、28.4%;入社土地259737亩,占总土地面积的27.3%。是年,全县粮食亩产119.1公斤,再创历史新纪录。
高级社 当初级社刚刚获得初步发展而尚未站稳脚跟的时候,1954年5月10日,辛店、曹堂等7个自然村11处初级社,宣布组成全县第一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红旗社。出于加快建成社会主义的良好愿望和火热革命激情,县委县政府未及认真研究主客观条件是否成熟,便立即予以肯定和推广。1955年,在全国掀起的大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热潮推动下,全县高级社迅速发展至136处,入社农民48732户,占总农户的66.3%。1956年12月,县委下达《关于下步转社并社的几点意见》,将全县初级社合并为191处高级社,入社农民71687户,占总农户的97.6%。至此,全县基本完成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高级社组织形势基本同初级社。但取消土地分红,并将土地、耕畜和主要农具完全归集体所有,实行集体劳动,按劳分配。因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中农利益,加之在由初级社向高级社转变过程中步子迈得过快,致1956年冬和1957年春,出现部分富裕中农要求退社和少数人闹事问题。
三、人民公社
1958年8月9日,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于山东视察时发表“还是人民公社好”的谈话。消息传出后,全国立即兴起大办人民公社运动。8月31日,县委于城关镇指导建立全县第一个人民公社——红旗人民公社。此后10日内,相继突击建起6处人民公社(东风、卫星、运东、上游、灯塔、五星),全县实现人民公社化。11月,康驿公社由济宁县划入,增为8处人民公社。1961年2月,改为9处公社。1962年4月,调整为15处公社。
人民公社建立伊始,即撤销乡建制,实行“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政社合一”。公社建党委会、管委会,分设书记、副书记,社长、副社长。其下以原高级社为基础,建生产大队,各设大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大队长、副大队长和会计等。大队下建若干生产队,各设队长、副队长。由于片面强调发挥人民公社所谓“一大二公”的优越性,在管理上一度大搞“一平二调”,即大搞平均主义和对劳力、生产资料无偿调用。在组织上一度按军事化要求,对劳力半劳力实行营、连、排编制。在生产上,搞“人海战术”,“大兵团作战”。1958年10月,各公社调集10余万男女整半劳力,大搞“深翻土地”,无限密植,并将“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等荒唐口号,作为指导生产的信条。同期,调集大批劳力大办“小工厂”、“煤炭基地”、“钢铁基地”,大搞“土法上马炼钢铁”和“技术革新”运动等,结果白白消耗了大量劳动和资财。时城关公社柳杭村一块“卫星田”,深翻2米余,分层施肥,亩播种量300余公斤(计划亩产10万公斤),致翌年小麦濒于绝产,受到自然法则惩罚。在生活上,一度取消家庭副业和家庭收入,竭力推行全民供给制。1958年秋至1960年冬,全县办起“公共食堂”1724个。部分社队还强使农民搬迁并村,实行“集体食宿”、“家禽(畜)公养”等。上述脱离实际、忽视客观规律的种种蛮干和措置,使本来丰收在望的1958年,竟未丰收到手。玉米、地瓜等秋作物,因无人收获或滥收滥调而大量毁弃。继而陷入连续3年的严重经济困难之中。广大农民一度被迫以野菜、树叶、树皮充饥,致水肿病患者、饿死病死者,时有出现,大批妇孺讨饭谋生肥城等地。
1959年4月,中共中央《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文件下达后,全县8处公社将基本核算单位全部下放到生产大队,并明确了生产队对土地、耕畜、农具和劳动力的固定使用权。1960年11月,县委下达宣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的通知,要求认真执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指示,彻底纠正“一平二调”错误。1961年3月,传达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全面落实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经济管理体制,并相继恢复了初高级社时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社员评工记分,按劳取酬。农业生产较快出现转机。1962年,全县农业总产值4503.3万元,比上年增长20.6%;1965年为9394.5万元,比上年增长83.6%。
“文革”期间搞穷过渡,生产上再度出现“一刀切”,“瞎指挥”,大“割资本主义尾巴”,砍掉社员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等错误做法,致农业生产长期徘徊不前。1968年,推行山西省昔阳县大寨大队“自报公议”记分法,加评所谓“政治分”,搞平均主义,压抑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一度形成“出勤慢腾腾,干活磨洋工,吃的大锅饭,大家活摽穷”局面。直至1979年后推行生产责任制,才逐步得以改变。1984年5月,机构改革,撤公社,恢复区乡建制。
四、农业生产责任制
初级社时,曾出现包工记分、评工记分等简单的生产责任制形式。高级社后,有的生产队实行“三包一奖”(包工、包产、包财务,超产奖励)、“四固定”(成员固定、土地固定、耕畜固定、农具固定)生产责任制。1958年“五风”蔓延,上述制度统统取缔。1961年传达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后,相继出现“四到田”(种植计划到田、产量指标到田、管理措施到田、管理责任到田)、“三建立”(建立种子田、试验田、高产田)、“两个基本”(定基本劳动日、基本肥料)、“四个管理”(小组作业、小段计划、小段包工、小段检查验收)。另有49个大队自发搞起“包产到户”,对恢复发展农牧业生产,曾起到重要作用。“文革”兴起后,上述生产责任制萌芽,再次遭扼杀。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开辟了广阔道路,并从政治上、经济上提供了重要保证。1978~1987年,全县发放农业贷款32637万元。但因长期的集体生产和“大锅饭”,在部分农民尤其农村基层干部思想上形成了较强的惯性与惰性,加之不少人对社会主义存有僵化认识,致改革之初,遇到较大阻力。1979年5月,县委制定《关于落实农村经济政策的意见》(〔1979〕65号文件),要求农业基本核算单位必须普遍建立小组或个人岗位责任制,切实解决出勤大拥班等问题。11月,县委制定〔1979〕141号文件,提出包工到作业组,联产到劳,实行超产奖励,并首先兑现于棉花生产。1980年9月,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通知》。10月,全县实行多种形式生产责任制的生产队增至2261个,占80%。其中包产到户的751个,“大包干”(即将土地分包到户经营,收获物除缴纳农业税和集体提留外全部归己)到户的24个。1981年1月,贯彻中共中央〔1981〕1号、2号文件,在农村推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生产责任制。此后,县委复两次颁发专项文件(〔1981〕第41号、〔1982〕第76号),指导全县农民不断提高完善了以“大包干”为主体的生产责任制。至1985年,全县3019个村民组(即原生产队)全部实行了“大包干”生产责任制。
“大包干”生产责任制的实施,解决了集体生产长期未能妥善解决的劳动成果与分配脱节的顽症,端了农牧业生产上的“大锅”,砸了其“铁饭碗”,大大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整个农村经济飞跃发展。1979~1987年,全县农业总产值比1978年年均递增15%。1987年,达到30450万元,分别比1978、1949年增长1.3倍、7倍。
几个年份农业经济效益
第三节 社会主义农业体制
土改后,农民生产情绪高涨。但翻身伊始,经济基础薄弱,且为个体能力所限,生产中发生许多困难,不少村庄重新出现雇工、放债、买卖土地等新的阶级分化。为从根本上拔除封建农业体制,不断发展生产,领导广大农民走上共同富裕道路,县委县政府于领导土改斗争的同时,即遵照中央和省地指示,本着“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国家帮助”的原则,引导农民组织起来,逐步向社会主义的农业集体化迈进。
一、互助组
1949年8月,在县委县政府指导帮助下,辛店村共产党员杜广棋,带领9户农民办起全县第一个农业生产互助组(杜任组长)。由于较好地贯彻了“自愿互利,等价交换”原则,连年获得好收成。1951年5月,他们集资购置了全县第一部铁制水车。次年,再增一部,使全组耕地大部得到灌溉,一时成为轰动全县的头号新闻。县委县政府及时总结推广其经验,并相继发放贷款51万元,重点扶持发展互助组。至1954年秋,全县建起互助组5685个,参加农民48864户,占总农户的62.8%。1955年,全县粮食单产比1949年增加51.3公斤,总产增加4927万公斤。由于农户中拥有土地、牲畜、劳力、农具等仍有较大差别,致部分领导力量薄弱的互助组,一度出现“春组织,夏垮台,秋后再重来”的反复过程,甚至出现部分贫困户无人要的问题。其次,因权属地块小而分散,高低不平,不利耕种管理和水利兴修。
二、农业合作社
初级社 1952年9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草案)》。10月,县委县政府在领导组织大办互助组的同时,指导辛店乡辛店村杜广棋、杨东太等7名党员,联合18户农民成立汶上县第一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并较快获得发展,从而影响带动了生产互助组向合作社形式的转变。初级合作社设社长、副社长、会计;下建生产队,设队长、副队长、记工员。均为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土地入股分红(始为地五劳五,后改地四劳六),对牲畜、农具采取折价归社、分期偿还政策,生产基金筹集则采取股分基金形式。对交不起股金的贫雇农,国家予以贷款扶持。1954~1958年,全县发放农业贷款1189万元,大部分用以扶持合作社。1954年秋,全县办起初级社60个。1955年底,发展至259个,入社农民21542户、104308人,分别占总农户和总人口的29.3%、28.4%;入社土地259737亩,占总土地面积的27.3%。是年,全县粮食亩产119.1公斤,再创历史新纪录。
高级社 当初级社刚刚获得初步发展而尚未站稳脚跟的时候,1954年5月10日,辛店、曹堂等7个自然村11处初级社,宣布组成全县第一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红旗社。出于加快建成社会主义的良好愿望和火热革命激情,县委县政府未及认真研究主客观条件是否成熟,便立即予以肯定和推广。1955年,在全国掀起的大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热潮推动下,全县高级社迅速发展至136处,入社农民48732户,占总农户的66.3%。1956年12月,县委下达《关于下步转社并社的几点意见》,将全县初级社合并为191处高级社,入社农民71687户,占总农户的97.6%。至此,全县基本完成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高级社组织形势基本同初级社。但取消土地分红,并将土地、耕畜和主要农具完全归集体所有,实行集体劳动,按劳分配。因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中农利益,加之在由初级社向高级社转变过程中步子迈得过快,致1956年冬和1957年春,出现部分富裕中农要求退社和少数人闹事问题。
三、人民公社
1958年8月9日,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于山东视察时发表“还是人民公社好”的谈话。消息传出后,全国立即兴起大办人民公社运动。8月31日,县委于城关镇指导建立全县第一个人民公社——红旗人民公社。此后10日内,相继突击建起6处人民公社(东风、卫星、运东、上游、灯塔、五星),全县实现人民公社化。11月,康驿公社由济宁县划入,增为8处人民公社。1961年2月,改为9处公社。1962年4月,调整为15处公社。
人民公社建立伊始,即撤销乡建制,实行“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政社合一”。公社建党委会、管委会,分设书记、副书记,社长、副社长。其下以原高级社为基础,建生产大队,各设大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大队长、副大队长和会计等。大队下建若干生产队,各设队长、副队长。由于片面强调发挥人民公社所谓“一大二公”的优越性,在管理上一度大搞“一平二调”,即大搞平均主义和对劳力、生产资料无偿调用。在组织上一度按军事化要求,对劳力半劳力实行营、连、排编制。在生产上,搞“人海战术”,“大兵团作战”。1958年10月,各公社调集10余万男女整半劳力,大搞“深翻土地”,无限密植,并将“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等荒唐口号,作为指导生产的信条。同期,调集大批劳力大办“小工厂”、“煤炭基地”、“钢铁基地”,大搞“土法上马炼钢铁”和“技术革新”运动等,结果白白消耗了大量劳动和资财。时城关公社柳杭村一块“卫星田”,深翻2米余,分层施肥,亩播种量300余公斤(计划亩产10万公斤),致翌年小麦濒于绝产,受到自然法则惩罚。在生活上,一度取消家庭副业和家庭收入,竭力推行全民供给制。1958年秋至1960年冬,全县办起“公共食堂”1724个。部分社队还强使农民搬迁并村,实行“集体食宿”、“家禽(畜)公养”等。上述脱离实际、忽视客观规律的种种蛮干和措置,使本来丰收在望的1958年,竟未丰收到手。玉米、地瓜等秋作物,因无人收获或滥收滥调而大量毁弃。继而陷入连续3年的严重经济困难之中。广大农民一度被迫以野菜、树叶、树皮充饥,致水肿病患者、饿死病死者,时有出现,大批妇孺讨饭谋生肥城等地。
1959年4月,中共中央《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文件下达后,全县8处公社将基本核算单位全部下放到生产大队,并明确了生产队对土地、耕畜、农具和劳动力的固定使用权。1960年11月,县委下达宣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的通知,要求认真执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指示,彻底纠正“一平二调”错误。1961年3月,传达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全面落实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经济管理体制,并相继恢复了初高级社时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社员评工记分,按劳取酬。农业生产较快出现转机。1962年,全县农业总产值4503.3万元,比上年增长20.6%;1965年为9394.5万元,比上年增长83.6%。
“文革”期间搞穷过渡,生产上再度出现“一刀切”,“瞎指挥”,大“割资本主义尾巴”,砍掉社员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等错误做法,致农业生产长期徘徊不前。1968年,推行山西省昔阳县大寨大队“自报公议”记分法,加评所谓“政治分”,搞平均主义,压抑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一度形成“出勤慢腾腾,干活磨洋工,吃的大锅饭,大家活摽穷”局面。直至1979年后推行生产责任制,才逐步得以改变。1984年5月,机构改革,撤公社,恢复区乡建制。
四、农业生产责任制
初级社时,曾出现包工记分、评工记分等简单的生产责任制形式。高级社后,有的生产队实行“三包一奖”(包工、包产、包财务,超产奖励)、“四固定”(成员固定、土地固定、耕畜固定、农具固定)生产责任制。1958年“五风”蔓延,上述制度统统取缔。1961年传达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后,相继出现“四到田”(种植计划到田、产量指标到田、管理措施到田、管理责任到田)、“三建立”(建立种子田、试验田、高产田)、“两个基本”(定基本劳动日、基本肥料)、“四个管理”(小组作业、小段计划、小段包工、小段检查验收)。另有49个大队自发搞起“包产到户”,对恢复发展农牧业生产,曾起到重要作用。“文革”兴起后,上述生产责任制萌芽,再次遭扼杀。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开辟了广阔道路,并从政治上、经济上提供了重要保证。1978~1987年,全县发放农业贷款32637万元。但因长期的集体生产和“大锅饭”,在部分农民尤其农村基层干部思想上形成了较强的惯性与惰性,加之不少人对社会主义存有僵化认识,致改革之初,遇到较大阻力。1979年5月,县委制定《关于落实农村经济政策的意见》(〔1979〕65号文件),要求农业基本核算单位必须普遍建立小组或个人岗位责任制,切实解决出勤大拥班等问题。11月,县委制定〔1979〕141号文件,提出包工到作业组,联产到劳,实行超产奖励,并首先兑现于棉花生产。1980年9月,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通知》。10月,全县实行多种形式生产责任制的生产队增至2261个,占80%。其中包产到户的751个,“大包干”(即将土地分包到户经营,收获物除缴纳农业税和集体提留外全部归己)到户的24个。1981年1月,贯彻中共中央〔1981〕1号、2号文件,在农村推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生产责任制。此后,县委复两次颁发专项文件(〔1981〕第41号、〔1982〕第76号),指导全县农民不断提高完善了以“大包干”为主体的生产责任制。至1985年,全县3019个村民组(即原生产队)全部实行了“大包干”生产责任制。
“大包干”生产责任制的实施,解决了集体生产长期未能妥善解决的劳动成果与分配脱节的顽症,端了农牧业生产上的“大锅”,砸了其“铁饭碗”,大大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整个农村经济飞跃发展。1979~1987年,全县农业总产值比1978年年均递增15%。1987年,达到30450万元,分别比1978、1949年增长1.3倍、7倍。
几个年份农业经济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