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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军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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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50年,县建转业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干部3人,专司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1955年10月,贯彻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将复员建设军人列为选拔干部、招收工人“第一位录用对象”。1958年,安置工作方针改为“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妥善安置,各得其所”。1963年,县转业建设委员会改称县优抚转业复员安置领导小组,由13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民政局。1966~1975年,因“文化大革命”干扰,安置工作一度中断。1981年,县安置领导小组易名县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置专职干部1人,隶民政局。
汶上在安置工作中,较好地坚持了热情接待和“三见面”(本人、部队、档案)原则。尽可能注意了退伍复员军人本人意见、技术专长、家庭情况。对非农业户口和原为职工、干部者,予以优先安置就业或复工复职。1950~1987年,接收复退军人15576人。其中1986年以前安排到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722人,复工、复职的18人。1960年,123名退伍军人经部队批准赴海南岛参加建设,县负责护送家属74人。回农村的复员军人,有1816人担任乡村(社队)干部或民办教师、农村医生、拖拉机手、汽车司机,其余均安心农业生产。对严重缺房者,拨款4.4万元、木材48立方米,采取群众帮工、政府扶持办法,帮助修缮旧房62间,新建216间。对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予以减免药费和优先救济。
1987年,为21名立功人员办了农转非手续;各乡镇建军队地方两用人材介绍所,开发安置143人。同年,县安置办公室与昆明军区80408部队签订《定向培育对口安置军地两用人材协议书》,进一步扩大了安置渠道。
离退休干部安置 1980年前,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5人,后接收无军籍退休职工4人。均志愿带离、退休安家费,回本村定居。其政治生活和退休费,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1982年,于县城西关建军队干部休养所一处(按团级70平方米,营级以下50平方米)备用,有房14间,占地269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