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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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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供养 1956年起,对全县1049户、1289名无靠老人全部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烧柴、保住、保葬)。供给标准,一般高于社员。1958年创办敬老院14处,入院老人1200人,生活费用由各所在生产大队负担。受当时好大喜功不良现象影响,忽视护理、医疗、物资供应条件,1961年,过速增至201处,入院老人3296人。1962年底,缩减为51处、464户、523人(内有孤儿205人)。至1963年春,除南旺公社与生产队联办的1处敬老院尚存外,其余均自行解散。五保老人改由原所在生产队供养。社会孤儿,由集体供给生活费,交由群众代养或亲戚领养。1983年,实行土地承包到户。时全县1789户、1920人(南旺敬老院14户、15人未计入),由社队分别五保的853人,一般全年口粮250公斤,零花钱每月3~5元,药费由集体负担;由亲戚供养的849人,与社员同样分配责任田、由亲戚耕种,随其生活;社员自愿抚养的218人,由抚养者代种责任田,并负担全部生活费用。是年秋,次邱乡东温口和李太口村各建敬老院1处,入院老人增至57名。1985年,有五保户1756户、1830人。根据《山东省农村五保暂行规定》,各乡镇重新办起敬老院18处,入院供养172人。供养费用主要由所在单位提供,折金额10.3万元,政府补助救济1万元。1986年社会集资93万元,粮食75万公斤,征地150亩,建房476间,增办敬老院6处,合计24处(乡镇办15处,村办9处)。计选配服务员114人,入院者519人,占五保人数的29%。是年全县为敬老院捐献物品5000余件(手帕、毛巾、梳子、茶缸、彩电、洗衣机等)。各敬老院均订有“院民守则”,由乡长或民政助理员兼院长,生活、财务、医疗均吸收在院老人参加管理,并均开办了种菜、饲养和豆腐、面条加工等副业。工副业收入的20%作为院内奖金,80%用于改善生活。1987年,入院率增至49.4%,工作人员增至142人(乡镇办127人,村办15人),副业收入3.03万元;五保老人每人每月供给生活费34.8元,零花钱3~9元。分散五保的615名老人,部分乡签订了包养合同,供给标准每人每年360元。未签订包养合同者,由所在村按稍高于社员生活水平标准供养。
社会福利厂 1960年,国家拨款1600元,于县城内原山西会馆建社会福利厂1处,经营苇席蒲包编织、面粉加工等。民政局指派两名干部负责领导,吸收城内无靠老人、孤儿15人入厂。以养为主、兼搞副业。1962年后因管理不善,经营赔本。1965年停办,人员回原单位安置。
1986年贯彻“双扶双福”(扶贫、扶优;幸福院、福利厂)政策,采取乡镇办、村办、联户办多种形式,办起社会福利厂10处,安排贫困户128人,其中四残人员75人。根据各自优势,各厂注意选取了投资少、见效快、容人多、效益高项目,当年创产值65.5万元,获利润7.378万元。1987年,社会福利企业增至18处,年产值764万元,实现利润11.612万元。211名职工中,四残人员86人(占有劳动能力的四残人员的20%),双扶对象5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