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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编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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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赈灾济贫等事宜,分由县丞、典史协同知县掌理。
1912年(民国元年),始设民治科专司民政。1913年后,民治科改称一科,设科长1人,科员2~4人,技士1~3人。
1939年建立的汶上县抗日民主政府及其后的汶上县民主政府,均设有民政科,设科长1人,科员2~3人。主要协理动员参军支前、拥军优属、抚恤救济等工作。建国初,民政科下设战勤、人事、拥军优属3个股,除分理上述工作外,增加民主建政、婚姻登记等。1959年10月,改为汶上县民政局。1962年7月复改为民政科。1968年3月,民政工作纳入县革命委员会内务办公室。1970年9月分设,改称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民政组。1972年4月改称县革命委员会民政局。1981年复改称县民政局,下设优抚、社会、民政、基层政权4个股,另有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办事员1人。
1948年春季起,各区(公社、乡)政府机构,配专职民政助理员1人,相沿至今。1950年冬,乡建民政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村不脱产干部担任),村设调解小组。1958年后,生产大队、生产队分别建民政(拥优)委员会、小组。1976年于公社所辖各管理区设不脱产民政网长1人。1984年村(街)建民政调解小组。1986年各乡招聘婚姻登记帮办员1人。
附记:日伪县政府设民政科,置科长1人,科员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