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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职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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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雇用职工的福利极少。有的仅在夏季发块毛巾、买顶草帽,从事酿造、炊事等工作的发件围裙。除春节放假外,一般不歇星期日和节假日。建国后,广大职工享受国家劳动部、总工会和各级政府规定的多种福利待遇。
生活补助 1950年始,每人每年发取暖费12元;县以下编制在15人以下而未设勤杂人员的单位,每人每月发小伙补助费1.5元;少数民族职工,每人每月发生活补助3元,1979年增至4.5元;每人每月发粮差补助2元,副食补助5元。1980年增发洗理费,男职工每月2元,女职工2.5元。1984年每人每月增加肉食补助4元。
探亲补助费 1958年起,异地而居的双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每年享受探亲假,并予报销车船费及旅途住宿费。
生育照顾 执行省鲁政发(1980)46号文件规定:女职工小产给产假20~36天,正常产假56天。女性25周岁以后结婚生育者,产假追加4周。
医疗保健 1953年始实行公费医疗。医疗费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公致残者,除加发临时补助外,根据本人工作年限发原工资的70~90%,直至死亡。生活不能自理者,每月发护理费36元。
退职、退休 1956~1987年,退职、退休职工总计3582人,其中退休3159人,退职423人。解放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领取原工资,享受各种生活补助;解放后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领取原工资的75~90%;退职金依工作年限计算,原为一次发给,1978年改按月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40%,不足20元的补足20元。退休职工工资不足31元的补足31元。
丧葬及遗属补助 参见本编第一章中的“干部福利”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