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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主政府、人民政府的兵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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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兵役制 即让应征入伍者完全出于志愿。中国共产党自1927年创建人民军队始,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1954年止,一直实行此种兵役制。由于党和人民军队处处为人民谋利益,广大青壮年志愿应征者历年不衰。
1938年2月5日建立的第一支地方人民武装——汶上县人民抗日自卫队,即由爱国知识分子和青年农民志愿参加所组成。继之建立的汶东县大队、汶西县大队、东汶支队等地方人民武装,均坚持贯彻了志愿入伍原则。1939~1945年,为开辟发展鲁西抗日根据地,中共汶上县委、汶东工委曾多次配合八路军115师等人民军队驻军开展“动参”工作。大批青年农民、学生、教师、手工业者和其他爱国志士,不怕流血牺牲,不计个人得失,志愿报名参军参战。据初步统计,抗日战争时期,先后有3750余名优秀青年志愿参加了人民军队。
解放战争开始后,伴随土地改革进行,全县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参军运动。在“土地还了家,合理又合法。前方打蒋军,后方挖蒋根”口号鼓舞下,广大青壮年纷纷报名入伍,涌现出众多父送子、妻送郎、兄弟相争上战场的动人情景。1946年10月一个月,志愿报名并经检查合格参军者即达1200人。1948年秋淮海战役前夕,有1060名青年志愿报名入伍。
建国初期,国家规定参军年龄为18~28岁,1955年起,改为18~22岁。1951~1954年,为“抗美援朝、保家卫国”,全县有2567人踊跃加入中国人民志愿军。
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人民解放军“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制度。服役期满5年的专业技术骨干,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志愿,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可以由义务兵改为志愿兵。服役期限,以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8年,不超过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本人志愿,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1987年底,汶上县计有300余名义务兵改为志愿兵。
义务兵役制 1955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公布后,县内试行义务兵役制。县委、县府、县兵役局(人武部)先后3次开展大规模的《兵役法》宣传活动。1956年起正式按照《兵役法》征集新兵(一年一次,多在冬季)。届时,县、乡两级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宣传、政审、体检、行政等组(以人武部为主),负责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予以积极配合。1985年起,部分实行送兵办法:由人武部干部按1:30比例,带领新兵到部队复查。不合格者于45天内退回县人武部。义务兵服役年限,1984年前为陆军3年,海军4年,空军5年。1984年后空军改为4年。因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超期服役。新兵入伍后,政府给其家庭以较高政治荣誉,春节前组织慰问,定期召开军属座谈会、表彰会。生活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予以适当照顾。1982年,农村实行对义务兵家属优待一个劳动力全年劳动所得二分之一的办法。1984年起,对战士家庭普遍给以优待。标准由各乡镇(非农业户口战士由父母所在单位)掌握。一般为现金200~400元。战士服役期满,按“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原则,回原单位参加工作或生产,并加入民兵组织,服一类预备役。
1958年起,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汶上县每年从应届初中、高中毕业生(1980年后仅限高中)中,选征空军飞行学员和滑翔学员,补入航空兵部队。
1955~1987年,全县计征集义务兵18295名(其中女兵10名),飞行、滑翔学员4名。1982~1985年,连续4年无退兵,被济宁市评为“征兵工作先进单位”。
1955~1987年历年征兵数额表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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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入伍人数 ┃ 年度 ┃ 入伍人数 ┃ 年度 ┃ 入伍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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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5 ┃ 600 ┃ 1966 ┃ 800 ┃ 1977 ┃ 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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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6 ┃ 250 ┃ 1967 ┃ 未征兵 ┃ 1978 ┃ 6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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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7 ┃ 260 ┃ 1968 ┃ 870 ┃ 1979 ┃ 6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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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8 ┃ 784 ┃ 1969 ┃ 1091 ┃ 1980 ┃ 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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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9 ┃ 404 ┃ 1970 ┃ 919 ┃ 1981 ┃ 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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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0 ┃ 400 ┃ 1971 ┃ 1231 ┃ 1982 ┃ 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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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1 ┃ 116 ┃ 1972 ┃ 未征兵 ┃ 1983 ┃ 6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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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2 ┃ 392 ┃ 1973 ┃ 1432 ┃ 1984 ┃ 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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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3 ┃ 336 ┃ 1974 ┃ 300 ┃ 1985 ┃ 4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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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4 ┃ 459 ┃ 1975 ┃ 754 ┃ 1986 ┃ 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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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5 ┃ 850 ┃ 1976 ┃ 634 ┃ 1987 ┃ 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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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19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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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役 1956年起实行预备役登记。复退军人为一类预备役,未服过现役的公民为二类预备役。两类各分一、二等。18~30岁为一等,31~40岁为二等。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征服现役。1957年预备役与民兵合一。1958年实行“全民皆兵”,预备役登记停止。1980年恢复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1984年5月新《兵役法》颁布后,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