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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晚清民国县级军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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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县衙军事机构为兵房。设经承(官职)2名。主管县内兵防、兵役及伤残年暮兵卒安置等事宜。
民国初年沿旧制。1916年,于各区建保卫团;县设保卫团事务所,辖领保卫团操练、防卫、装备等。1928年10月,国民党公布训政纲领,撤销兵房,改由县长兼理本县武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