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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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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1980年11月设法律顾问处。时有工作人员2人。1987年配律师6人,工作人员1人。至年底,依法出庭辩护案件141件,经辩护从轻或减轻处罚者47件。1983年起接受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参加诉讼活动。至1987年底,先后代理民事案件63件,其中经济案55件,非诉讼案7件。1982年,县棉纺厂首聘常年法律顾问。1987年,聘请法律顾问单位增至24个。是年办理法律业务249件,帮助草拟审查合同172件,代理诉讼21件,避免经济损失25.3万余元。
公证 1980年2月设公证处。工作人员由1人逐渐增至6人。起初仅办理收养、有奖储蓄、建筑工程承包、农机具使用承包4种公证。由于对工资、事故、抚恤、进出厂等规定明确,手续完备,制度健全,3年中未出现大的工伤事故和挟带公物离厂等问题。1985~1987年,重点转为“两户一体”业务公证。3年计办理此类公证12282件,占同期公证总数的45%。公证业务增至30种。
法律服务站 1986~1987年,学习推广广东省紫金县蓝塘乡经验,先后于15处乡(镇)建立法律服务站,计配备专职干部17人,法律工作者19人。业务范围:①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协同有关部门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②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当事人的请求,调解民事纠纷,包括标额不足5万元的一般经济纠纷;③为公证处介绍或协助办理公证业务;④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文书,审查、修改经济合同,介绍律师基本知识和业务;⑤为乡镇企业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经济联合体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承办经济代理案件;⑥承办乡镇政府和上级司法机关交办的其他司法业务。
建站后,各服务站协助乡镇政府积极推行“调委会包面、调解组包片、调解员包户”调解工作责任制,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方针,以“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为目标,对全县基层调解组织分别以乡镇和管区为单位集中冬训。1987年,计培训调解主任和调解员2743人次,并于麦秋两季组织开展纠纷排查工作,从而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筑起第一道防线。全年计调解各类民事纠纷2535起,比上年同期下降32%。已有10处法律服务站人员被聘为所在乡镇企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