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 1950~1956年,审结各类民事案件2965件,其中婚姻案件占48.5%。在依法处理公民之间、社会团体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案件中,按照有利生产、有利团结原则,审判人员常携卷下乡,就地调解,从而减少了民案积压,提高了办案效率和效果。1957年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尤其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后,土地、房产、山林、水利等纠纷基本消灭,民事审判活动相应减少。1957~1966年,计审理民事案件2694起,其中婚姻案件2384起,占88.5%;其他财产案件301起,占11.5%。1969年,民事案件交公社审理。因受无政府主义思潮和争斗不息的“派战”干扰,一些地方的民事纠纷时常处于无人过问状态。1967~1976年,仅审结各类民事案件940起,其中婚姻案件926起,占98.5%,其他财产案件14起,仅占1.5%。
1978年后,尤其经济体制改革后,房产、宅基、树株、债务等财产权益案件增多。遵照“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着重调解”的民事审判方针,1980~1987年,依法审结民事案件1452起,其中各种财产权益案件492起,占34%,婚姻案件794起,占55%。
部分年份各类民事案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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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审判 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1982年3月,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增设经济审判庭,主要受理生产、流通、运输、交换、经济合同等经济纠纷。依照民事审判工作方针和《民事诉讼法》,1982~1987年,计受理经济案件2944起,审结2920起,诉讼标的额487.4万元。其中购销纠纷698起,货运纠纷22起,承揽加工纠纷19起,财产租赁纠纷2起,保险纠纷2起,农村承包纠纷447起,借款纠纷132起,借款合同纠纷357起,建筑合同纠纷74起,其他经济纠纷1136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