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1956年,刑事审判以镇反为主要任务。主要对象为血债累累民愤极大的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道会门头子5种人。此期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817件,其中反革命案件745件,占41%,杀掉反革命分子105人,占15%。审判中始终坚持了“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政策和群众意见、案犯口供、调查材料三结合原则。
1957~1966年,贯彻毛泽东提出的“少捕、少杀、少管”政策,死刑判决率大大降低,但由于受不断升级的阶级斗争扩大化影响,年均判决案件,尤其是政治案件反而比上一时期显著增加。此期,计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252起,其中反革命案件1636起,占总案件的50.3%,死刑案件12人,占0.83%。1958~1962年,由于错误开展所谓“审判工作竞赛”,不切实际地制定审判高指标(每庭每月保证结案40起,争取50起;管制案件每月审60起,争取75起),以致出现冤假错案。其后受理犯人申诉案件187起,经过复查,判刑正确的83起,占复查案件的44.4%;判刑畸重的35起,占18.7%;冤错案件69起,占36.9%。对上述判刑不当的均作了纠正。1966~1978年,判处刑事案件283起、313人。其中政治案件142人,占45%。1979年2月始,对上述案件进行全面复查,改判68起、73人。1980年1月1日起,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执行公开审判程序和陪审、回避、辩护、合议、上诉等诉讼制度。1983年判处的180名案犯中,案情复杂的团伙案犯93人,审判后均较快地表示了认罪服法。1984年实行“四定一包”(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间、定质量;一包到底)审判责任制,审判质量明显提高。1983年8月至1986年8月,计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72起、381人,其中7类刑事犯罪(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盗窃、诈骗、拐卖人口)255人,占67%;经济犯罪18人,占0.5%。
第一节 刑事审判
1950~1956年,刑事审判以镇反为主要任务。主要对象为血债累累民愤极大的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道会门头子5种人。此期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817件,其中反革命案件745件,占41%,杀掉反革命分子105人,占15%。审判中始终坚持了“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政策和群众意见、案犯口供、调查材料三结合原则。
1957~1966年,贯彻毛泽东提出的“少捕、少杀、少管”政策,死刑判决率大大降低,但由于受不断升级的阶级斗争扩大化影响,年均判决案件,尤其是政治案件反而比上一时期显著增加。此期,计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252起,其中反革命案件1636起,占总案件的50.3%,死刑案件12人,占0.83%。1958~1962年,由于错误开展所谓“审判工作竞赛”,不切实际地制定审判高指标(每庭每月保证结案40起,争取50起;管制案件每月审60起,争取75起),以致出现冤假错案。其后受理犯人申诉案件187起,经过复查,判刑正确的83起,占复查案件的44.4%;判刑畸重的35起,占18.7%;冤错案件69起,占36.9%。对上述判刑不当的均作了纠正。1966~1978年,判处刑事案件283起、313人。其中政治案件142人,占45%。1979年2月始,对上述案件进行全面复查,改判68起、73人。1980年1月1日起,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执行公开审判程序和陪审、回避、辩护、合议、上诉等诉讼制度。1983年判处的180名案犯中,案情复杂的团伙案犯93人,审判后均较快地表示了认罪服法。1984年实行“四定一包”(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间、定质量;一包到底)审判责任制,审判质量明显提高。1983年8月至1986年8月,计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72起、381人,其中7类刑事犯罪(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盗窃、诈骗、拐卖人口)255人,占67%;经济犯罪18人,占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