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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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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院初,法纪工作没有明确分工。凡属职务上的犯罪或利用职权犯罪的,由检察院办理;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纪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处理。1958~1961年,计查处脱产干部、职工违法乱纪案30人。其中21人被判处2~13年徒刑,劳教8人,拘留1人。1962年始设专人负责法纪。1980年7月设法纪检察股(后改科)。其后抓了危害大、影响大、民愤大的法纪案件。1981年,检察长亲自参予查办刘楼供销社因玩忽职守造成棉垛内燃一案。此案保护层厚,阻力大。办案人员依靠党委,顶住说情风,冲破关系网,将3名直接责任者绳之以法,通报全县,并结合向全县干部、职工进行法制教育,对6个棉厂、21个棉点进行安全检查,提出加强防范措施,做到有案办案,无案调查宣传。检察员郭××,在办案中向被告人索贿达4200余元,严重败坏人民检察机关的声誉,1982年8月6日,依法从重作了判决。1986~1987年,重点查处玩忽职守及官僚主义,两年共受理法纪案件17起,立案5起、7人,其余转纪检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