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1957年,配合“肃反”和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共受理公安提请批捕案件742起,呈分院批准逮捕462起,审查起诉466起,有罪判决386起,其中地、富倒算案占30%,反革命案占40%。
1958年,检察工作同公安等工作一样被迫制定“跃进指标”,规定审查批捕案件每人每日平均办理10起,并在24小时内完结;审查起诉案件每人每日办理3起,重大复杂案件在3日内完结。继为适应“更大跃进”需要,公、检、法联合成立“跃进办公室”,实行“鸣放办案”,大堂搬到工地上,大力推广“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一员代三员,一长代三长”的“成功经验”。这个所谓“成功经验”,实为一长专制、独家办案的“一锅煮”,打乱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职能,取消了相互间的监督和制约作用。1959年“反右倾,鼓于劲”,检察工作“持续跃进”。10月,向全省兄弟县、市发出开展“三百”(上呈批捕案件批准率达到100%,起诉法院的案件100%的有罪判决,凡应出庭的案件100%的出庭支持公诉)友谊竞赛倡议书。两年共受理公安提请批捕案件1097起,呈分院批准逮捕的797起;受理公安移送起诉823起,审查起诉820起。由于片面追求高速度、高指标,轻罪重判等失误不断发生。
1960~1963年,批捕、起诉案件改为“个人阅卷,集体研究,检察长审查,党委决定”的办案制度和“案案回头,月月复查,季季总结”的复查制度。其间,因受蒋介石叫嚣窜犯大陆的蛊惑,政治犯罪和刑事犯罪案有所上升,3年共受理公安提请批捕案犯1184人,其中反革命案犯591人,刑事案犯593人;呈分院批捕651人。同期受理公安移送起诉案犯618人,决定起诉591人。在月月复查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相对减少了失误。
1964~1966年,检察工作以保卫“四清”运动(清政治、清组织、清思想、清经济)为中心,贯彻“以阶级斗争为纲,坚持依靠群众办案,实行群众专政”的“左”倾错误方针。汶上非“四清”重点县,受阶级斗争扩大化影响较小,3年受理公安提请批捕案犯197人,批准逮捕93人,受理起诉案犯76人,决定起诉75人。
“文革”期间,军管组统管办案,取消检察工作。1979年将批捕权还属检察院。1980年全面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逐步加强检察工作的侦察监督和审判监督作用。是年,号称“八大金刚”之一的罪犯赵新喜结伙盗窃一案,因同案犯多,作案时间长(1973~1980年),次数多,作案地点分散(3县1市20多个大队),每次作案人犯不同,公安认定被告6人,作案41次。经审查,发现有遗漏罪行和被告,火速配合公安局补充侦查,复查出被告2人,查清作案76次,对8人提出起诉,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1978~1981年,受理审查批捕案件107起、140人,批准逮捕81起,110人;受理起诉案件90起、116人,决定起诉80起、105人;出庭公诉65次,发表公诉词24份,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纠正违法3件次,向法院提出抗诉2件次。
1982~1984年,先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采取“四定一包”(定领导、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一组包一案)办案责任制,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1983年8月20日~9月15日,李玉根等5人犯罪团伙连续抢劫16次,案情严重、复杂。由于从快深入案发地调查取证,4天办结起诉,法院依法从重作了判决。3年间,受理批捕案犯617人,批准逮捕485人;受理起诉案件317起、502人,起诉248起,394人;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纠正违法64次。
1986~1987,刑事检察以7类刑事犯罪为重点。由于坚持参与现场勘验、公安预审、提前了解案情、疑难案件及时向上级汇报等办法,办案质量进一步提高。两年共受理批捕案件71起、91人,批准逮捕83人,占受理数的92%;受理起诉案件63起、76人,决定起诉55起、67人,起诉率为90%,且未出现一例漏捕、错捕。
第一节 刑事检察
1955~1957年,配合“肃反”和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共受理公安提请批捕案件742起,呈分院批准逮捕462起,审查起诉466起,有罪判决386起,其中地、富倒算案占30%,反革命案占40%。
1958年,检察工作同公安等工作一样被迫制定“跃进指标”,规定审查批捕案件每人每日平均办理10起,并在24小时内完结;审查起诉案件每人每日办理3起,重大复杂案件在3日内完结。继为适应“更大跃进”需要,公、检、法联合成立“跃进办公室”,实行“鸣放办案”,大堂搬到工地上,大力推广“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一员代三员,一长代三长”的“成功经验”。这个所谓“成功经验”,实为一长专制、独家办案的“一锅煮”,打乱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职能,取消了相互间的监督和制约作用。1959年“反右倾,鼓于劲”,检察工作“持续跃进”。10月,向全省兄弟县、市发出开展“三百”(上呈批捕案件批准率达到100%,起诉法院的案件100%的有罪判决,凡应出庭的案件100%的出庭支持公诉)友谊竞赛倡议书。两年共受理公安提请批捕案件1097起,呈分院批准逮捕的797起;受理公安移送起诉823起,审查起诉820起。由于片面追求高速度、高指标,轻罪重判等失误不断发生。
1960~1963年,批捕、起诉案件改为“个人阅卷,集体研究,检察长审查,党委决定”的办案制度和“案案回头,月月复查,季季总结”的复查制度。其间,因受蒋介石叫嚣窜犯大陆的蛊惑,政治犯罪和刑事犯罪案有所上升,3年共受理公安提请批捕案犯1184人,其中反革命案犯591人,刑事案犯593人;呈分院批捕651人。同期受理公安移送起诉案犯618人,决定起诉591人。在月月复查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相对减少了失误。
1964~1966年,检察工作以保卫“四清”运动(清政治、清组织、清思想、清经济)为中心,贯彻“以阶级斗争为纲,坚持依靠群众办案,实行群众专政”的“左”倾错误方针。汶上非“四清”重点县,受阶级斗争扩大化影响较小,3年受理公安提请批捕案犯197人,批准逮捕93人,受理起诉案犯76人,决定起诉75人。
“文革”期间,军管组统管办案,取消检察工作。1979年将批捕权还属检察院。1980年全面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逐步加强检察工作的侦察监督和审判监督作用。是年,号称“八大金刚”之一的罪犯赵新喜结伙盗窃一案,因同案犯多,作案时间长(1973~1980年),次数多,作案地点分散(3县1市20多个大队),每次作案人犯不同,公安认定被告6人,作案41次。经审查,发现有遗漏罪行和被告,火速配合公安局补充侦查,复查出被告2人,查清作案76次,对8人提出起诉,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1978~1981年,受理审查批捕案件107起、140人,批准逮捕81起,110人;受理起诉案件90起、116人,决定起诉80起、105人;出庭公诉65次,发表公诉词24份,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纠正违法3件次,向法院提出抗诉2件次。
1982~1984年,先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采取“四定一包”(定领导、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一组包一案)办案责任制,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1983年8月20日~9月15日,李玉根等5人犯罪团伙连续抢劫16次,案情严重、复杂。由于从快深入案发地调查取证,4天办结起诉,法院依法从重作了判决。3年间,受理批捕案犯617人,批准逮捕485人;受理起诉案件317起、502人,起诉248起,394人;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纠正违法64次。
1986~1987,刑事检察以7类刑事犯罪为重点。由于坚持参与现场勘验、公安预审、提前了解案情、疑难案件及时向上级汇报等办法,办案质量进一步提高。两年共受理批捕案件71起、91人,批准逮捕83人,占受理数的92%;受理起诉案件63起、76人,决定起诉55起、67人,起诉率为90%,且未出现一例漏捕、错捕。